深圳市失業保險金從552元上調至每月648元
該標準從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實行,寶安龍崗也參照此標準執行
昨天(9月5日)從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由于深圳市大幅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與之掛鉤的失業保險金也從今年7月1日起大幅上調,由去年的552元上調至648元。
根據本月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深圳市共有9920多人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根據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的,《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80%。2006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為810元,因此從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深圳市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調整為648元。寶安、龍崗兩區也參照每月648元的標準執行。
雖然調整后失業保險的待遇提高,但失業人員享受待遇的條件并沒有因此而改變。員工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或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或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或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失去工作后一個月內,應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失業員工必須是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同時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員工出現生活困難時,可以按規定向社保機構申請失業員工生活困難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金的發放標準不超過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
- 上一篇:上海力推工資集體協商辦法
- 下一篇:富士康的工人加班費該由誰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