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業單位改革深化 管理崗可設非領導職務
事業單位的崗位數量和結構比例如何設置,直接關系到北京事業單位職工的崗位安排和薪級待遇。北京市政府通過的《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上述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實施意見》將于近期下發執行。
按照國家人事部要求,北京市將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類。其中,管理崗位又細分為三類:單位領導崗位、內設機構領導崗位和普通管理崗位。
事業單位是否可以像黨政機關一樣,設立巡視員、調研員這樣的非領導職務?《實施意見》規定,在本市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中,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與領導崗位同級別但不具領導職務的職員崗位。市人事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此舉既有利于優化事業單位管理人員隊伍結構、調動管理人員積極性,又解決了長期以來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缺乏晉升機制的問題。
北京事業單位管理、專業技術和工勤技能三類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將如何確定?市人事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嚴格按照人事部文件執行,即: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
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1:3:6。目前,本市的結構比例實際達到1.5:4:4.5。考慮到本市高級人才的發展現狀及未來發展需要,《實施意見》確定,本市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調控目標為2:4:4。
在工勤技能崗位方面,本市目前沒有設置高級技師和技師崗位,下一步將研究設置,其數量將控制在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左右。考慮到實際需要,本市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崗位的結構比例控制目標確定為4:4:2。
《實施意見》規定,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在所兼崗位結構比例限額之內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此外,事業單位人員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之間流動,應具備任職崗位規定的基本條件。由專業技術崗位或工勤技能崗位流動到管理崗位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