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探索公務員退出機制
為使人才能夠在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流動更加規范有序,安徽省人事廳文件規定,公務員辭職進入非公有制企業工作將獲補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進企業工作,原單位的工作關系可以保留3年。同時為了規范人才在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合法性和有序性,文件規定,公務員在退休后,領導干部3年內不得從事原管轄范圍內的事務;一般公務員2年內不得從事原管轄范圍內的事務;公務員兼職必須先申請批準,而且只能兼職不能兼薪。
出臺措施鼓勵公務員“下海”
據安徽省人事廳綜合法規處有關負責人介紹,由于過去公務員系統退出機制不健全,對外導致了公務員隊伍能進不能出,進入容易退出難,對內造成了公務員任職容易免職難,大量人才滯留的局面。為了改善公務員出口不暢的機構膨脹問題,減少冗員、提高效率,同時為了彌補非公有制企業的人才缺口,他們擬定了鼓勵公務員“下海”的政策,由原單位給予辭職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辭職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實際上是為了給精簡機構、分流人員做鋪墊,”他認為,公務員在作出辭職選擇時,無疑要將辭職后的風險與收益進行適時比較。要吸引他們放棄穩定的工薪收入,投入到市場洪流中,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算是在他們選擇的天平上加上一個砝碼。
支持者:有利裁撤冗員
此政策出臺后,引起社會一片爭議。
合肥市教育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務員說,在機關呆的時間長了,就會對離開機關有恐懼心理,政府給予辭職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體現了政府的人文關懷。而且國家對下崗工人的分流和再就業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公務員辭職享受一些優惠政策也是可行的。
“機關冗員過多,會造成人浮于事,”家住合肥市南園新村的市民郭蓓說,給予辭職者經濟補償畢竟可以將一部分國家公務員從機關剝離出來,為財政節省開支,值得提倡。合肥市高新區一家企業的負責人也認為,國家公務員是一個優秀的群體,通過一些優惠政策,讓一部分公務員打破顧慮和舊有的觀念,加入到企業里去,既可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又可為當地企業的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可以說是一個雙贏的決定。
反對者:違背法律精神
“這其實是打了個法律的‘擦邊球’,”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曹采峰認為,1995年國家人事部頒布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后,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很顯然,公務員辭職可獲一定的經濟補償與此精神是相違背的,其合法性、合理性讓人質疑。
他認為,公務員辭職下海經商應該是自發的,關鍵問題是要轉變就業觀念,而不是由政府提供這樣那樣的優惠政策。另外,由于部分公務員掌握著政府機密,對政策走向了然于心,進入企業領導崗位后會對其他企業形成不正當競爭。
然而據安徽省人事廳有關人士介紹,該政策出臺后咨詢者絡繹不絕,但真正辭職下海的公務員竟寥寥無幾。本來利好的政策在現實操作中卻遭此冷遇,個中原因值得我們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