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業金標準調高人均月增80元
從本月開始,我市2萬多在領失業金的失業人員,將按新標準領取失業金。記者昨天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方案自2007年1月1日實施,市區和江寧區人均失業金每月增加80元,最低標準將從目前的338元調高到418元,最高標準從421元調整到501元。
據了解,失業人員申領失業金需具備三個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繳費滿1年;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繳費每滿1年可領取2個月失業金,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根據調整方案,市區、江寧區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10年的失業人員,第1—12個月、第13—18個月、第19—24個月的每月失業金標準分別為:447元、433元、418元。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第1—12個月、第13—18個月、第19—24個月的每月失業金標準分別為474元、458元、442元。繳費滿20年以上,第1—12個月、第13—18個月、第19—24個月的每月失業金標準分別為501元、484元、466元。
考慮到原六合縣、原江浦縣及溧水縣、高淳縣失業金發放標準偏低,此次適度調整該四縣(區)失業金標準,人均每月增加124元,統一為每人每月330元。
隨著失業金標準普遍調高,失業人員的醫療待遇也相應提高。根據相關規定,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人員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范圍的住院費用,按50%核報醫療補助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金的4倍。按照新的最高失業金標準501元計算,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補助金最高可報銷48096元,增加了7680元。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金。失業人員于申領次月的15日至月底前一日憑本人《身份證》和《就業登記證》到各區失業保險服務機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專用存折》。以后每月15日至月底前一日,失業人員憑折到商業銀行的各分支機構領取失業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