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遭老東家公告封殺 員工獲精神賠償
超市課長王某辭職次日即被老東家封殺,對方在內部系統公告稱其“嚴重違反公司政策并企圖帶走公司資產被解雇”,并“將永不錄用”。廣州天河區法院日前審結這宗名譽侵權案,法院認為王某帶走的供貨商名片屬其個人財產,公告內容缺乏證據并且措辭不當。判令超市停止侵害并向王某書面道歉,賠償2000元精神撫慰金。
辭職后遭老東家公告封殺
2006年3月27日,廣州某大型超市員村店課長王某提請辭職。在準其離職的當日超市發布一則《公告》,稱王某是因嚴重違反公司政策并企圖帶走該店資產而被解雇,并將王某列入“黑名單”公告超市下屬各店存檔。
王某認為,自己在該家超市的工作經歷為其將來謀職和升遷奠定了良好基礎。但對方卻惡意捏造虛假事實,毀損了他的名譽和人格,為其以后謀職帶來諸多不利后果。為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公開道歉并賠償8000元。
為此,超市方辯稱,王某的辭職沒有經過店長批準,也沒有辦理交接手續,而且王某離職時試圖帶走裝有各供貨商名片的夾子,按規定這些商業秘密沒有店長批準是不能帶出去的。同時,超市方還認為,對違反公司政策被辭退的人員,人事部門知會其它店不再錄用,這是公司規定。而且公告屬于公司內部機密文件,經授權才可看到,公告內容本身真實,沒有侮辱、誹謗王某名譽的事實。因此,該單位并沒有侵犯王某名譽權。
公告措辭不當損毀當事人
但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超市方未能證明王某確實有嚴重違反公司政策的行為,而王某隨身攜帶的名片夾應屬個人財產,作為課長經常與各供應商交往,留有供應商的名片亦屬于正常。超市認為供應商名片屬商業秘密,但是已經被超市予以扣留。超市稱王某的行為是“企圖帶走公司資產”且進行公告的行為欠妥當。
法院認為,被告公告的表述令人認為王某是一名不遵守公司政策且有偷盜公司財產行為的人,在一定范圍內貶低了王某的人格,對其名譽有所毀損。超市的公告內容缺乏依據,措辭不當,其行為有過錯,影響到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對王某的評價,也致使王某受到精神上的困擾。
法院判令該家超市停止侵害,在其內部知識管理系統上更改涉案公告以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對王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書面內容由法院審查),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