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二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今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以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初審稿作了部分修改。
草案二審稿擴大了本法的適用范圍,將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聘用合同納入調整范圍。二審稿將初審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關于企業規章制度,草案二審稿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二審稿還規定,在使用其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熱點問題在草案二審稿中得到了更好的反應。二審稿增加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