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持假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1999年8月,聚和公司通過上海市職業(yè)介紹中心舉辦的招聘活動,聘得持有上海財經大學(工商行政管理專業(yè))文憑的葉偉為公司銷售經理,雙方于1999年8月12日簽訂聘用合同,合同約定銷售經理的月薪為2000元。2002年2月29日,聚和通知葉偉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嗣后葉偉領取聚和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份的工資1000元。2000年3月8日葉偉向上海市盧灣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該委裁決:聚和公司應支付葉偉2月份工資1000元。聚和公司不服。
上海市盧灣區(qū)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葉偉持偽造的文憑致使聚和公司與其訂立聘用合同。葉偉稱聚和公司明知其無文憑而聘用其,缺乏事實依據。
雖然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無效,但葉偉在聚和公司作為銷售經理,已經付出了勞動。聚和公司任意調整葉偉工資,沒有法律依據。聚和公司已支付葉偉2000年2月份工資1000元。葉偉要求獲得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金及替代工資的請求。
后經過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上訴人葉偉在人才交流活動中,未能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采取欺詐手段欺騙用人單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葉偉與聚和公司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勞動者持假文憑冒稱專業(yè)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新類型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勞動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當事人雙方各應承擔何種責任。
1、葉偉是否采取欺詐手段與聚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向選擇,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個人在互相選擇時,應當據實向對方介紹各自的基本情況和要求。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應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以及所要求的學歷、職稱和有關待遇等條件。個人應聘時應當出示身份證、工作證、學歷證書等有效證件。應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聚和公司在專業(yè)人才交流市場招聘銷售專業(yè)人員,其中對學歷的要求是大專以上。葉偉在自己所寫的簡歷上寫明其學歷是大學。聚和公司有理由相信葉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因此選聘葉偉為銷售部經理。葉偉認為聚和公司在與其面談時已知道其不符合應聘條件,對這一說法葉偉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2000年1月聚和公司根據葉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對葉偉的學歷產生懷疑,同年2月29日查實葉偉應聘時所持文憑是假的。葉偉未能如實提供學歷等情況的行為侵犯了聚和公司選擇適當的專業(yè)人才擔任銷售經理的合法權益。葉偉與聚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葉偉與聚和公司對勞動合同無效各應承擔何種責任。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無效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葉偉與聚和公司的關系恢復到雙方訂立合同前的狀態(tài)。葉偉要求聚和公司按照解除有效勞動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沒有依據。
聚和公司認為葉偉被查明不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后,只能得到銷售員C級月薪650元標準領取2000年2月工資,因雙方未就這一問題進行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所以葉偉仍應得到該月的勞動報酬。聚和公司應向葉偉支付2000年2月足額工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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