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違約惹惱用人單位 怒稱不放人
學生難免騎牛找馬 企業怒其輕于去就
廣東高校2007屆畢業生目前已陸續進入簽約期,不少大學生雖然現在簽了約,未來幾個月一旦遇上更好企業的“offer”,便向之前已簽約的單位提出違約,甚至賠償幾千塊違約金也在所不惜。
但用人單位對此作法卻難以接受,更有甚者表示即使交錢也不放人。
廣州石牌某高校大四學生小范近日遇上了煩心事:他一個月前在一場招聘會上興奮地簽下深圳一間公司,成為全班最早落實工作的學生之一。然而,一周前,一家廣州的知名企業向其發出了邀請,希望他能到該公司工作,而且,該公司還承諾了一份格外有吸引力的薪資和工作平臺,但對方有個前提,就是要求小范必須在一周內盡快與公司簽訂“三方協議”。聽到這句話,小范為難了,因為畢業生擁有的唯一的一份三方協議,他已經簽給了第一間公司,現在到哪去再找一個三方協議呢?
小范立即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求援,校方給他的說法是,學校可以開具證明給他,但他必須與第一家公司解約,才能轉簽第二家公司,不然,小范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為這份協議是學校、小范和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的。
小范無奈只好去找第一家公司,懇請“放人”,并表示愿意承擔合同中約定的3000元違約金。但讓小范萬萬沒想到的是,公司對小范不講誠信的作法十分惱火,“交違約金也沒用,我們就是不放人!”對方的態度十分強硬。眼看廣州這家公司的簽約期限愈發臨近,小范焦頭爛額。
學生:違約是正常的市場行為
記者采訪發現,隨著簽約高峰期的來臨,不少大學生都遇到過這種情況,學生們更多的表現出一種無奈。中大畢業、現在廣州某銀行工作的小劉告訴記者,她現在的工作就是去年經過違約后重新簽的,她認為,對于畢業生來講,違約有時也是一種無奈,在工作這么難找的情況下,不簽約不放心,但簽約之后再有機會的話,那只有通過違約換取自由了。
有人質疑,大學生的違約行為,是缺乏誠信、不道德的行為,但大學生們普遍否認這一看法:“違約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和個人道德、忠誠度無關。”復旦大學應屆畢業生小周認為,就業是企業和學生雙向選擇的問題,學生違約后只要繳納違約金,即履行了協議,怎能說違約者不講誠信呢?
另有學生表示,小范的遭遇令人同情,現在很多企業為了早點招夠人,往往在幾天內就要求學生簽約,否則不予錄用。同時,一些高校為追求就業率,也不斷催促學生盡快簽約。在這種雙重壓力下,學生草率簽約時有發生。之后,一些學生又發現了更適合自己的單位,因此違約也便正常了。在他們看來,違約是社會問題,而不是學生的道德品行問題。
企業:學生把違約當家常便飯
廣州某電腦公司的人力資源總經理顏先生認為,對于大學生違約行為,他們以前是持理解的態度,但現在他的看法,是覺得這些學生責任心不強。“人往高處走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但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另外,大學生違約使得企業要重新招人,在一定程度上給公司增加了成本。”
某文化傳播公司總經理告訴記者,自己曾在不少大企業任職,接觸過不少應屆畢業生。“往往一有更好的去處,他們就馬上走人了,有點經驗的人力資源部經理都曾經遭遇過這種情況,對這種‘突然襲擊'都已經習慣了。”
“簽約一周就違約,這樣的情況每年都有,前幾天我又碰到一個。”一家外貿公司的人事總監沈先生也表示,畢業前是應屆生最不穩定的時期。沈先生告訴記者,現在有經驗的公司人事部門都“學乖”了,“簽約后最初的一段時間,都不會把重要任務交給應屆生,也不會教他們太多事。”沈先生苦笑著說,不是企業狡猾,是應屆畢業生太不穩定,“工作交給他們,萬一突然走了,就很麻煩,有時還要牽扯到公司機密和資源流失的問題”。
高校老師:簽約時應慎之又慎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就業中心副主任趙燁認為,畢業生提出違約,不能一概而論。違約的學生中,不排除有部分的確是不守信用,缺乏誠信。但更多的則是出于無奈,是整個社會的大環境造成的。她解釋,畢竟不是所有企業同時開始招聘工作,總是有先有后陸續展開,存在時間差的,又或者幾個企業同時招聘,但通知錄取的時間不同,有的是馬上可以答復,有的則遲遲不給答復,甚至要等到下一年才有結果。在僧多粥少的環境下,學生一般都會來一家企業就先簽一家。但之后一旦遇到自己心儀的企業終于發來錄取通知,學生也就不得不違約。趙燁還表示,要辦理違約,學生須首先征得原企業的同意,出具一份函給學校,學校才會為其辦理改派手續。
另一高校就業中心的老師表示,該校每年對學生的違約情況都有記錄:“違約最多的可以達到五六次,有些學生違約是很草率的,看到高工資、好職位,就趨之若鶩。”這位老師提醒即將畢業的學生們:簽約時要慎之又慎,違約前也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根據專業以及其他實際情況,看自己是否真的合適某個崗位,為了眼前看得到的好處而草率違約,不僅會給用人單位造成傷害,對個人的長遠發展也不利。”
違約兩次 記檔示懲
據悉,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廣州就有規定高校學生畢業后就業要簽訂三方協議——畢業生自己、學校、企業三方。記者在采訪過程中還獲悉,2005年《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有一個變化,對于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后的違約金首次作了限定,即不得高于畢業生第一年的月收入;武漢大學對此也有規定,因自身原因惡意違約達兩次或兩次以上的畢業生,其違約狀況將被記入就業協議中供用人單位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