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解讀養老保險四大變化
日前,市政府下發《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新規對參保范圍界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劃定、計發辦法調整等均作出了重大改革。
參保范圍擴大
【改革重點】: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全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村辦企業第一次被列為參保范圍。
【政策解讀】:
我市原有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城鎮其他企業及其職工,對于村辦企業沒有強制性納入,只提出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鄉鎮規模企業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市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我市部分臨時性用工及非公有制經濟,尤其是村辦企業及其職工還沒有被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疇,由于晚年生活得不到可靠保障,他們對養老保險的需求非常迫切。另外,還有部分原已參加過社會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從事個體勞動和靈活就業后,由于種種原因中斷繳費,其社會保險權益也得不到維護。因此,新規在第一條就對其加以強調。”
新規指出:我市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將全市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全部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各企業單位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費。對不按規定辦理職工參保繳費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目前,全市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達到1.6萬戶,較之年初增加了1035戶。全市企業養老保險實際繳費職工新增16.1萬人,凈增4.9萬人,期末達到72.3萬人。
基數測算依據改變
【改革重點】:繳費基數最低、最高線由原來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測算,改為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測算。
【政策解讀】:
新規明確指出,職工個人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基數繳費,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企業繳費以本企業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06 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仍按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60%-300%之間由個人自主選擇確定。2007、2008年度繳費基數,分別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90%由個人確定;自2009年起,統一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繳費比例均為20%
【改革重點】:原辦法中我市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不統一,易引起相互攀比,而新辦法則把各類企業繳費比例予以統一。
【政策解讀】:
新規指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單位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仍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06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仍按現行政策執行。自2007年1月1日起,統一執行20%的繳費比例。
另外,考慮到經濟轉軌時期的特殊情況,國家出臺了對下崗失業人員的特殊照顧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再就業后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部分可由當地財政部門補貼。這項改革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積極性,保障這部分人群的社會權益。
養老金多繳多得
【改革重點】:基本養老金的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退休早晚直接掛鉤。
【政策解讀】:
市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養老金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有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它是養老金結構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部分;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所占比重較小。新規改革的主要部分就是基礎養老金。
“按照原有計發辦法,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參保職工,基礎養老金按我市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20%計發。大家的基礎養老金反正都一樣,因此不少參保人員繳滿15年后就停止繳費,造成斷保人員增加。”同時,按照原辦法,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是按照退休后10年平均壽命設計的,但是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一般會生活25年以上。“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沒錢可領了,這時,改革就成為必須!”工作人員特別強調了這一點。
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就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同時,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改為按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壽命和本人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更加符合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年限的實際情況。為保證按新辦法退休比按老辦法退休待遇不降低,這次改革采取了平穩過渡的辦法。即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實行5年過渡期。凡是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低于部分予以補齊;凡是按新辦法計發高于原辦法計算數額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頂限制。也就是說,新辦法低于老辦法的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的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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