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進一步規范“第二養老金”制度
作為職工退休待遇的重要補充,企業年金被稱為“第二養老金”。昨天,省勞動保障廳發出《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我省企業年金制度。
根據已有政策,參加我省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各類企業,均可按規定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年金由企業和職工雙方按約定的比例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職工在退休時,可從本人所在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者定期領取年金,但不得提前提取。
昨天發布的《通知》要求,企業年金方案、基金管理合同及基金管理機構都需到勞動部門備案,接受各級勞動部門的監管。
根據《通知》,建立年金制度的企業應結合自身經濟狀況和發展目標,擬訂企業年金方案。該方案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雙方簽字后的10日內,報相關勞動部門備案。勞動部門對方案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企業是否具備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條件;是否企業與個人共同繳費;方案內容是否完整等。15個工作日內,勞動部門需給予企業是否同意備案的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
方案備案后,企業應在三個月內與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簽訂管理合同,基金管理合同及相關材料也須報送省勞動部門備案。省勞動部門收到備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出具《確認函》,給予企業年金計劃登記號。
另外,在我省經營企業年金基金業務的機構,也須到省勞動部門登記備案。各市勞動部門對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分支機構建立工作檔案,主要掌握單位名稱、資格類別、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加強與基金管理機構的聯系,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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