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未簽勞動合同也能認定勞動關系
不少勞動者因種種原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維權帶來障礙。福州市近日出臺的《福州市勞動爭議處理若干規定》將有助于解決這一難題,4種憑證可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據介紹,在當前現實生活中,一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者主張合法權益被侵害,一些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往往沒有存在勞動關系的充分證據,尤其在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是以現金即時交付的情況下,要求勞動者舉證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很大困難。
《福州市勞動爭議處理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下列憑證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并能體現用人單位聘用關系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記錄;考勤記錄和其他能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憑證。
此外,為避免勞動者合法權益在用人單位合并、兼并、解散、破產等情況下受到傷害。《規定》還要求,用人單位合并或兼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分立后承受勞動合同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的或者分立時剝離資產影響勞動者權益的,分立后所有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解散、撤銷、歇業或者破產的,其開辦單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為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