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一年多前的加班費,不超過仲裁期間
咨詢問題:
您好!謝謝您在百忙之中為我解答難題.我與我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在人事資料表上也沒談到有關加班費,但是來該廠一年多來,每個月加班時間都超出七八十乃至百多個小時.現在我己辭職即將到期離廠.請問我可以向廠方要求補發加班費嗎?如果廠方表明月薪己包括了加班費我該如何回應?
咨詢答復:
你好,根據你講的情況,你現在仍是在工廠工作,你要求工廠支付加班工資應自雙方爭議之日起60日之內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雙方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確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依據此規定,你單位若沒有書面通知你拒付加班工資,你現在主張支付一年來的加班工資,不超過仲裁期間,若證據充足,應能獲得支持,建議你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
關于月薪中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單位應當提供證據,否則僅僅憑工資條主張已經向你支付了加班工資,沒有其它證據提供,仲裁庭通常不會支持單位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