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級人才獲獎勵可免個人所得稅
在“京地稅個〔2005〕350號”的通知中規定,對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政府批準、資金來源于市財政、用于各類高級人才、經各相關部門審批后發放的專項獎勵,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此前,我市規定從6月30日起,跨國公司副總以上等六大類人才每年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80%的標準予以獎勵,用于其在本市購買商品房一套、汽車一輛、以現金出資在本市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參加專業領域培訓,每年限申報一次,獎勵總額累計不得超過其購房、購車、投資及培訓所付款項且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本次通知中明確,專項獎勵申請人需開具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可由代扣代繳單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按市地稅局為個人開具完稅證明的現行辦法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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