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職工簽的合同 下屬公司無權解除
2006-09-14 11:54:45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李某于2000年與某集團簽訂了為期8年的勞動合同,2004年5月,李某被該集團派到下屬文化公司工作。該文化公司雖具備完全的法人資格,卻未與李某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去年10月,李某因工作失誤,給文化公司造成十幾萬元的經濟損失,經研究,文化公司決定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不服,以文化公司無權解除其勞動合同為由,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委審理后,依法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評析:《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勞社發[2000]149號)中關于勞動合同主體問題作了如下規定:用人單位主體一方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或用工權的用人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集團與其分支機構或下屬單位的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分支機構或下屬單位無權予以解除或終止。本案中,李某雖然在文化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但文化公司并沒有與他簽訂過任何合同,事實上,他與總公司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且這種勞動合同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文化公司無權以其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為由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將其辭退,而只能將李某退回集團,交由集團來處理。
評析:《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勞社發[2000]149號)中關于勞動合同主體問題作了如下規定:用人單位主體一方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或用工權的用人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集團與其分支機構或下屬單位的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分支機構或下屬單位無權予以解除或終止。本案中,李某雖然在文化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但文化公司并沒有與他簽訂過任何合同,事實上,他與總公司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且這種勞動合同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文化公司無權以其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為由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將其辭退,而只能將李某退回集團,交由集團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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