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每月至少發一次工資
企業每月至少發一次工資
工資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
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平時的300%
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80%
今天,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了《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該規定從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企業工資支付做出了許多硬性規定。
我省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每月至少應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年薪制的,可按照規定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少于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我省規定,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我省規定,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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