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業單位改革 人員分流安置等具體措施出臺
深圳市事業單位改革已于上月啟動,最新一期政府公報公布一系列文件,對相關人員的分流安置、社會保險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全市518家市屬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共28家,涉及編制625名;轉為企業的共124家,涉及編制7253名;撤銷的共27家,涉及編制338名;保留的共338家,其人員都要進行相應的分流安置。
本次事業單位改革中,轉為企業被劃轉的單位共計388家,總資產161.1 0億元,總負債81.3 2億元,凈資產79.7 8億元,涉及員工總數19281人(不含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其中,納入劃轉范圍的轉企事業單位124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270家。整個劃轉工作計劃在今年底前完成。
分流安置
自動辭職者可獲一次性補償
《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分流安置辦法》規定,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大致有5個途徑,具體包括退休、因病或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提前退休、辭職和辭退。其中,凡自愿辭去公職且自謀職業者,經批準后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沒有按上述辦法分流的人員,市政府出臺相關政策進行安置。
轉企事業單位原在編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分流,未選擇分流的由轉企后的單位全部接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用人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
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事業單位轉企社會保險有關問題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轉企后,按規定參加企業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其中,轉企人員轉企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入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原有工齡視同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轉企后退休或提前退休、退職的,按照《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計發和調整養老保險待遇。事業單位轉企前退休人員在單位轉企后,其退休待遇將進行一定調整。
另外,事業單位轉企后,原在編人員5年內退休的,按照企業員工養老保險標準計發養老保險待遇。企業標準的養老保險待遇往往比原事業單位退休金待遇稍差,可按比例補貼差額部分;轉企5年后退休的人員,不再發放差額補貼。
劃轉工作
交接期為劃轉之日起一年內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轉企事業單位劃轉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確保被劃轉單位領導班子穩定,交接期內原則上保持原班子不變動,如確有需要只作個別調整;確保被劃轉單位員工隊伍穩定,交接期內(劃轉之日起一年內),保持員工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確保被劃轉單位經營穩定,由原主管部門委托被劃轉單位的業務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除外),將在原主管部門或產權單位賬上但實際上由被劃轉單位(如培訓中心或招待所)運營或使用的經營性資產劃撥給被劃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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