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出臺13條新政策促就業
2006-03-24 10:14:16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近日,福建省政府出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意見》,決定以稅費減免、就業援助等13條更加積極的就業新政策促進充分就業。
●稅費減免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最長不超過3年。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財政投入 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
●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設區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設區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
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就業援助 各級政府要把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依托街道社區提供有效的就業服務;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
●社保補貼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
在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的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就業困難對象中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應延長。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保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時間截至2007年底)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保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保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
●公共就業服務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跨地區就業和就地轉移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條件的市(縣、區)要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試點。
●職業技能培訓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社區平臺 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
●失業調控 國企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
企業成規模裁員,裁員方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員。
●主輔分離 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同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社會保障 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保關系接續工作;逐步完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勞務派遣 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積極探索勞務派遣社會化、市場化路子。完善勞務派遣獎勵扶持機制。(藍云、原仁開)
●稅費減免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最長不超過3年。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財政投入 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
●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設區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設區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
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就業援助 各級政府要把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依托街道社區提供有效的就業服務;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
●社保補貼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
在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的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就業困難對象中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應延長。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保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時間截至2007年底)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保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保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
●公共就業服務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跨地區就業和就地轉移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條件的市(縣、區)要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試點。
●職業技能培訓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社區平臺 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
●失業調控 國企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
企業成規模裁員,裁員方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員。
●主輔分離 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同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社會保障 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保關系接續工作;逐步完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勞務派遣 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積極探索勞務派遣社會化、市場化路子。完善勞務派遣獎勵扶持機制。(藍云、原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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