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生皮、生毛皮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6年1月1日起調整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藍濕皮、濕革、干革的出口退稅政策。具體見附表。
二、將列入《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預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約》(《PIC公約》)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的哥爾摩公約》(《POPS公約》)中的25種農藥,分散染料,汞,鎢、鋅、錫、銻及其制品,金屬鎂及其初級產品,硫酸二鈉,石蠟的出口退稅率下調為5%。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目錄
序號 稅則號 商品名稱
1 2706 從煤、褐煤或泥煤蒸餾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礦物焦
油,不論是否脫水或部分蒸餾,包括再造焦油
4101
2 4102 前列稅則號項下的生皮
4103
4104
3 4105 前列稅則號項下的皮革
4106
4 4301 生毛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