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與代理、經銷的區別
2005-11-21 14:47:56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代理人是根據他人授權,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權的范圍可能很小,只是完成兩三樣特定的工作,也可是通過普遍授權,使代理人擁有充分的行動權利。最根本的一點,是代理人不是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事,在第三方看來,代理人與授權人是沒有區別的,代理人的所作所為對授權人有完全的約束力。代理人和授權人雙言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但第三方不用考慮這方面的問題。而在所有的特許合同中,雙方都要盡力保證不會有代理關系出現。事實上,特許合同中必須明確一點,受許人不是特許人的代理人,沒有權利代表特許人行事。合同要明確受許人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費者打道時不致發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許的概念一樣,經常被人錯誤地使用,尤其是在設計分銷體系的時候。分銷商包括所有權獨立、財務自主的批發商和零售商,分銷商與制造之間的關系是賣者和買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并不受授予他的企業和個人的約束,他可以為許多制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決定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并承擔從銷售中獲得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買賣關系也可能出現在特許關系中,但這只構成特許活動的一個方面,并不是特許經營的實質要件。
代理的概念和特許的概念一樣,經常被人錯誤地使用,尤其是在設計分銷體系的時候。分銷商包括所有權獨立、財務自主的批發商和零售商,分銷商與制造之間的關系是賣者和買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并不受授予他的企業和個人的約束,他可以為許多制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決定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并承擔從銷售中獲得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買賣關系也可能出現在特許關系中,但這只構成特許活動的一個方面,并不是特許經營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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