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眠”的政策還要“休眠”多久
2005-11-19 09:06:52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筆者一直頗感困惑和詫異:某些早已不合時宜、近乎荒誕的政策,居然到如今還管用,實在令人匪夷所思。諸如探親假制度、機關差旅費報銷標準、家庭出身等等,這些典型的休眠狀態的公共政策,歸根到底暴露了政府部門在公共政策領域的行政不作為。
“休眠”政策之一:探親假制度
平時就無數次聽到周圍朋友對探親假制度的抱怨:4年一次的探親假制度實在離譜。自己其實也有同樣的感慨。畢竟對這些兩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來說,探親是一種無比珍貴的精神慰藉。1981年頒布迄今已24年未變的探親假制度顯然不合時宜,有必要盡快修正。
近年來,中國社會的人員流動空前活躍,越來越多為事業闖蕩他鄉的人在異鄉結婚生子,且又是獨生子女,婚后雙方都想回老家,兩家孤守空巢的老人更是期盼家庭歲歲團圓。但是,頒布于1981年的探親假制度,卻規定婚后4年才能休一次探親假,顯然缺乏人性關懷。
現行的探親制度依據是國務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公布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的通知》,24年來該規定一直未做任何修訂。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給予探親假期20天。已婚職工探望省外父母的,每4年給探親假20天。
我國已進入“空巢家庭”越來越多的老齡化社會,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為一個值得關懷的特殊的社會群體。隨著家庭物質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空巢老人往往更關注和渴望獨生子女的精神贍養。我們所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探親假政策也需要彰顯應有的人文關懷。希望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探親制度時,能充分考慮“空巢老人”這一特殊群體對子女的精神贍養需求,讓“空巢老人”得到充分的精神上的慰藉。
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將修訂探親假政策的工作修改提上議事日程。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應當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關涉千家萬戶精神福利的探親假政策更應當以人為本,吸納民意,體現更多的人文關懷。有關部門24年不予修改探親假老政策的態度,與其說是慎重,不如說是公共政策調整上的行政不作為。
筆者希望取消探親假婚前婚后的區別對待,特別是取消探親假4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親假原則上每年一次,每次探親假期為20天。另外,在國家對探親假予以原則性規定外,允許單位根據職工個人情況靈活掌握。若有職工愿意犧牲正常的公休日或節假日加班,應允許職工將積攢下來的補休時間加入探親假。
在“空巢家庭”日趨增多的老齡化社會背景下,要構建和諧社會,就不容忽視關涉千家萬戶精神福利的探親假制度的修正,探親假政策要灌注更多的人性關懷。
“休眠”政策之二:家庭出身問題
頗為滑稽的是,如今在升學、求職、入黨、參軍填表時往往還有所謂“家庭出身”一欄,“家庭出身”這個應該屬于歷史的特定符號,是“以階級斗爭為綱”的特殊年代的產物,曾經給整整一代人留下了不堪回首的記憶。到了21世紀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曾經給整整一代人留下痛苦烙印的“家庭出身”,居然還在各種登記表上存在,實在讓人不可思議。
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不同家庭背景的公民都受憲法和法律的同等保護,行使同等的權利和履行同等的義務。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完全顛覆了所謂“家庭出身”存在的法理基礎。“家庭出身”的幽靈重顯,有關部門照抄照搬若干年前的舊表格,只能說明制作這些表格的有關部門典型的官僚主義和行政不作為,某些張口閉嘴奢談“與時俱進”的官僚,正如俗話所言:“英雄不問出處”,不合時宜的“家庭出身”早該休矣。
上述種種“休眠”的不合時宜的政策,歸根到底暴露了政府有關部門在政策的立、改、廢上的行政不作為,憲法和法律都應當隨著社會的發展進行修改,靈活性強的政策更有與時俱進及時調整的必要。“休眠”型政策折射了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折射了政府決策部門因循守舊的決策惰性。“休眠”型政策窒息的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在大力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有關部門既要為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法律責任,接受司法審查的拷問,同時也要為自己制定政策的抽象行政行為承擔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法律責任,因此我們有必要從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看待“休眠”型政策問題,“休眠”型政策也該醒過來了!(劉武俊)
“休眠”政策之一:探親假制度
平時就無數次聽到周圍朋友對探親假制度的抱怨:4年一次的探親假制度實在離譜。自己其實也有同樣的感慨。畢竟對這些兩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來說,探親是一種無比珍貴的精神慰藉。1981年頒布迄今已24年未變的探親假制度顯然不合時宜,有必要盡快修正。
近年來,中國社會的人員流動空前活躍,越來越多為事業闖蕩他鄉的人在異鄉結婚生子,且又是獨生子女,婚后雙方都想回老家,兩家孤守空巢的老人更是期盼家庭歲歲團圓。但是,頒布于1981年的探親假制度,卻規定婚后4年才能休一次探親假,顯然缺乏人性關懷。
現行的探親制度依據是國務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公布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的通知》,24年來該規定一直未做任何修訂。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給予探親假期20天。已婚職工探望省外父母的,每4年給探親假20天。
我國已進入“空巢家庭”越來越多的老齡化社會,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為一個值得關懷的特殊的社會群體。隨著家庭物質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空巢老人往往更關注和渴望獨生子女的精神贍養。我們所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探親假政策也需要彰顯應有的人文關懷。希望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探親制度時,能充分考慮“空巢老人”這一特殊群體對子女的精神贍養需求,讓“空巢老人”得到充分的精神上的慰藉。
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將修訂探親假政策的工作修改提上議事日程。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應當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關涉千家萬戶精神福利的探親假政策更應當以人為本,吸納民意,體現更多的人文關懷。有關部門24年不予修改探親假老政策的態度,與其說是慎重,不如說是公共政策調整上的行政不作為。
筆者希望取消探親假婚前婚后的區別對待,特別是取消探親假4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親假原則上每年一次,每次探親假期為20天。另外,在國家對探親假予以原則性規定外,允許單位根據職工個人情況靈活掌握。若有職工愿意犧牲正常的公休日或節假日加班,應允許職工將積攢下來的補休時間加入探親假。
在“空巢家庭”日趨增多的老齡化社會背景下,要構建和諧社會,就不容忽視關涉千家萬戶精神福利的探親假制度的修正,探親假政策要灌注更多的人性關懷。
“休眠”政策之二:家庭出身問題
頗為滑稽的是,如今在升學、求職、入黨、參軍填表時往往還有所謂“家庭出身”一欄,“家庭出身”這個應該屬于歷史的特定符號,是“以階級斗爭為綱”的特殊年代的產物,曾經給整整一代人留下了不堪回首的記憶。到了21世紀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曾經給整整一代人留下痛苦烙印的“家庭出身”,居然還在各種登記表上存在,實在讓人不可思議。
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不同家庭背景的公民都受憲法和法律的同等保護,行使同等的權利和履行同等的義務。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完全顛覆了所謂“家庭出身”存在的法理基礎。“家庭出身”的幽靈重顯,有關部門照抄照搬若干年前的舊表格,只能說明制作這些表格的有關部門典型的官僚主義和行政不作為,某些張口閉嘴奢談“與時俱進”的官僚,正如俗話所言:“英雄不問出處”,不合時宜的“家庭出身”早該休矣。
上述種種“休眠”的不合時宜的政策,歸根到底暴露了政府有關部門在政策的立、改、廢上的行政不作為,憲法和法律都應當隨著社會的發展進行修改,靈活性強的政策更有與時俱進及時調整的必要。“休眠”型政策折射了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折射了政府決策部門因循守舊的決策惰性。“休眠”型政策窒息的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在大力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有關部門既要為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法律責任,接受司法審查的拷問,同時也要為自己制定政策的抽象行政行為承擔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法律責任,因此我們有必要從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看待“休眠”型政策問題,“休眠”型政策也該醒過來了!(劉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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