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戶擔保”并無實際法律意義
2005-11-14 10:04:43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提供擔保成了一種地下職業
即使在遠離人才大市場、職業介紹所的地方,“深戶擔保”的廣告也隨處可見。在福田區蓮花路通往市財政局的人行路口,地上竟密密麻麻地寫了27個擔保廣告。這些廣告是誰發布的呢?記者抄下幾個電話逐一查詢,看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提供擔保。沒想到一打才知道,它們大多數是異地號碼。為什么能提供深圳戶籍擔保的人,卻用外地的電話號碼?這里面莫非有什么貓膩?
記者以一位外地求職者身份打了其中一個電話。這位自稱“朱其寶”的擔保人問記者做什么工作、應聘哪家公司、要提供什么證件,然后告訴記者,應聘龍崗區的企業要收費260元。
記者問他為什么使用外地手機,他說自己是深圳本地人,但怕城管部門“呼死”公布的電話,所以只好在東莞入網。他說自己其實就住在華強北路的某間公寓里。如果需要擔保,可以找他一起到龍崗去辦理擔保手續。對于求職者擔心的假身份證問題,朱其寶說,“在互聯網上就可以查出身份證是真是假嘛!”
記者問:“你們這一行風險也挺大的,萬一你擔保的人出事了,用人單位找你,你怎么辦?”對方說,“也要看求職者的情況。如果求職者從事的工作風險大,我們也不會做擔保的。”
記者打的另一個電話是本市的市話通。對方自稱劉先生,對記者的提問比較警惕,不愿多透露自己的情況。但回答問題的方式、順序竟然與前面的朱其寶完全一樣。這一現象顯示:這些“擔保人”似乎屬于同一個組織,有統一的運作程序,而且還有相當明確的分工。如果從全市范圍來考慮,“深戶擔保”已經成為一種典型的“地下經濟”,它們由一個個合作群體所構成,隱蔽地為公開求職者提供所需要的服務。一個在黑影中,一個在陽光下。這個市場充滿了詭異。“深戶擔保”雖不合理也不違法。
這些“深戶擔保”合法不合法?是否應該取締?
帶者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的蔣月平律師。蔣律師說,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深戶擔保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作為提供戶口擔保一方的人來說,只要其提供的是真實、有效的戶籍證明資料,其行為并不違法。倘若,擔保方提供了虛假的戶籍材料以騙取錢財,其行為不但違法,甚至涉嫌犯罪。
蔣律師表示,盡管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的深戶擔保不違法,但并無多少實際意義,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深戶擔保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擔保。對用人單位來說,這只是一道“心理防線”,一旦風險發生,用人單位難以依法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倘若擔保者提供了虛假的擔保材料,用人單位的利益更是無從保證。
特殊崗位可以設定“經濟擔保”
如何規避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蔣律師認為,首先簽訂合法、有效的“擔保合同”。用人單位對一些特殊崗位例如銷售、倉庫保管、財務人員等等,可以在員工履行職責前,根據其業務量設定擔保,其目的應僅限于保證員工業務資金“回籠”,減少企業因員工“侵占”等等造成的損失。企業對特殊崗位員工依法設定“經濟擔保”,應在專業的法律人士的幫助下,只要符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應該說是合法有效,可以起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作用。其次是企業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員工入職前的嚴格調查審核程序和工作崗位監督管理制度等等,盡可能降低企業因管理制度缺陷而造成的用工風險。
深圳中融信擔保投資公司總經理高先生讀了本報報道后對記者說,用工擔保可能成為擔保公司的一項新業務。中融信公司開展汽車貸款擔保、保險公司再擔保的業務比較成功,其運作手法完全可以移植到求職擔保中來。(傅盛寧)
即使在遠離人才大市場、職業介紹所的地方,“深戶擔保”的廣告也隨處可見。在福田區蓮花路通往市財政局的人行路口,地上竟密密麻麻地寫了27個擔保廣告。這些廣告是誰發布的呢?記者抄下幾個電話逐一查詢,看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提供擔保。沒想到一打才知道,它們大多數是異地號碼。為什么能提供深圳戶籍擔保的人,卻用外地的電話號碼?這里面莫非有什么貓膩?
記者以一位外地求職者身份打了其中一個電話。這位自稱“朱其寶”的擔保人問記者做什么工作、應聘哪家公司、要提供什么證件,然后告訴記者,應聘龍崗區的企業要收費260元。
記者問他為什么使用外地手機,他說自己是深圳本地人,但怕城管部門“呼死”公布的電話,所以只好在東莞入網。他說自己其實就住在華強北路的某間公寓里。如果需要擔保,可以找他一起到龍崗去辦理擔保手續。對于求職者擔心的假身份證問題,朱其寶說,“在互聯網上就可以查出身份證是真是假嘛!”
記者問:“你們這一行風險也挺大的,萬一你擔保的人出事了,用人單位找你,你怎么辦?”對方說,“也要看求職者的情況。如果求職者從事的工作風險大,我們也不會做擔保的。”
記者打的另一個電話是本市的市話通。對方自稱劉先生,對記者的提問比較警惕,不愿多透露自己的情況。但回答問題的方式、順序竟然與前面的朱其寶完全一樣。這一現象顯示:這些“擔保人”似乎屬于同一個組織,有統一的運作程序,而且還有相當明確的分工。如果從全市范圍來考慮,“深戶擔保”已經成為一種典型的“地下經濟”,它們由一個個合作群體所構成,隱蔽地為公開求職者提供所需要的服務。一個在黑影中,一個在陽光下。這個市場充滿了詭異。“深戶擔保”雖不合理也不違法。
這些“深戶擔保”合法不合法?是否應該取締?
帶者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的蔣月平律師。蔣律師說,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深戶擔保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作為提供戶口擔保一方的人來說,只要其提供的是真實、有效的戶籍證明資料,其行為并不違法。倘若,擔保方提供了虛假的戶籍材料以騙取錢財,其行為不但違法,甚至涉嫌犯罪。
蔣律師表示,盡管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的深戶擔保不違法,但并無多少實際意義,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深戶擔保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擔保。對用人單位來說,這只是一道“心理防線”,一旦風險發生,用人單位難以依法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倘若擔保者提供了虛假的擔保材料,用人單位的利益更是無從保證。
特殊崗位可以設定“經濟擔保”
如何規避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蔣律師認為,首先簽訂合法、有效的“擔保合同”。用人單位對一些特殊崗位例如銷售、倉庫保管、財務人員等等,可以在員工履行職責前,根據其業務量設定擔保,其目的應僅限于保證員工業務資金“回籠”,減少企業因員工“侵占”等等造成的損失。企業對特殊崗位員工依法設定“經濟擔保”,應在專業的法律人士的幫助下,只要符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應該說是合法有效,可以起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作用。其次是企業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員工入職前的嚴格調查審核程序和工作崗位監督管理制度等等,盡可能降低企業因管理制度缺陷而造成的用工風險。
深圳中融信擔保投資公司總經理高先生讀了本報報道后對記者說,用工擔保可能成為擔保公司的一項新業務。中融信公司開展汽車貸款擔保、保險公司再擔保的業務比較成功,其運作手法完全可以移植到求職擔保中來。(傅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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