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偷你加班費的五大陰招 提高勞動者維權意識
2005-10-11 08:48:07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有關部門就一些單位違規用工提醒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
五大”陰招”偷你加班費
據新華社上海10月6日專電 對于廣大勞動者來說,“十一”長假是加班維權問題集中凸顯的一個時間段。記者從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根據長假期間所掌握的情況,一些用人單位依然存在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并且由于方法比較狡猾,勞動者不易發現。有關部門為此列舉了以下幾類偷逃加班工資的表現形式,提醒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
現象一
計算基數違規
上海市普陀區某貿易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與一些勞動者約定的工資為690元(上海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70%來確定加班工資基數。于是,單位給他們的加班工資,就按照690元的70%來確定。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根據規定,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關系雙方對工資有合同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但是,如果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加班工資最終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即按690元/月的標準。
現象二
自行另立標準
上海市奉賢區某木材加工廠規定職工工資為1000元,如果單位安排加班,那么所有加班人員的加班工資一律按照5元/小時計發,“從管理人員到一般勞動者概莫能外”,單位稱這樣的做法“非常公平”。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200%或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單位統一規定加班工資標準的辦法看似公平,實質上卻是不公平的。經過折算,這家單位“統一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大大低于法定標準,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現象三
事后調休抵充
上海市黃浦區某商場對所有加班的營業員均實行調休制,但在5月、10月、春節的3天法定節假日中,公司對于加班的營業員也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的支付。營業員們只好希望自己在過節時不要被安排加班。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現象四
以合同為借口
上海市寶山區某銅材廠在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實行“做六休一”制度,員工每周出勤6天,每天8小時,周日休息。如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讓勞動者在周日加班的,公司對周日加班的勞動者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公司稱這是“依照勞動合同辦事”,不存在“任何問題”。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目前,我國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勞動者每周應當休息兩天,即使勞動合同上有約定也是違法的,此約定無效。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員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資。
現象五
錯誤標準折算
上海市閔行區某服裝廠因為生產季節性較強,訂單要求又緊,經常需要有人加班。為了降低因加班帶來的用工成本,單位在折算加班工資時,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進行折算,即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等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30,再乘以300%,這使得勞動者的加班工資縮水約1/3。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計算加班工資應當按每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除以20.92,而不是這家服裝廠所采取的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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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陰招”偷你加班費
據新華社上海10月6日專電 對于廣大勞動者來說,“十一”長假是加班維權問題集中凸顯的一個時間段。記者從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根據長假期間所掌握的情況,一些用人單位依然存在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并且由于方法比較狡猾,勞動者不易發現。有關部門為此列舉了以下幾類偷逃加班工資的表現形式,提醒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
現象一
計算基數違規
上海市普陀區某貿易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與一些勞動者約定的工資為690元(上海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70%來確定加班工資基數。于是,單位給他們的加班工資,就按照690元的70%來確定。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根據規定,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關系雙方對工資有合同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但是,如果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加班工資最終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即按690元/月的標準。
現象二
自行另立標準
上海市奉賢區某木材加工廠規定職工工資為1000元,如果單位安排加班,那么所有加班人員的加班工資一律按照5元/小時計發,“從管理人員到一般勞動者概莫能外”,單位稱這樣的做法“非常公平”。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200%或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單位統一規定加班工資標準的辦法看似公平,實質上卻是不公平的。經過折算,這家單位“統一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大大低于法定標準,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現象三
事后調休抵充
上海市黃浦區某商場對所有加班的營業員均實行調休制,但在5月、10月、春節的3天法定節假日中,公司對于加班的營業員也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的支付。營業員們只好希望自己在過節時不要被安排加班。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現象四
以合同為借口
上海市寶山區某銅材廠在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實行“做六休一”制度,員工每周出勤6天,每天8小時,周日休息。如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讓勞動者在周日加班的,公司對周日加班的勞動者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公司稱這是“依照勞動合同辦事”,不存在“任何問題”。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目前,我國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勞動者每周應當休息兩天,即使勞動合同上有約定也是違法的,此約定無效。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員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資。
現象五
錯誤標準折算
上海市閔行區某服裝廠因為生產季節性較強,訂單要求又緊,經常需要有人加班。為了降低因加班帶來的用工成本,單位在折算加班工資時,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進行折算,即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等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30,再乘以300%,這使得勞動者的加班工資縮水約1/3。
勞動保障部門評點
計算加班工資應當按每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除以20.92,而不是這家服裝廠所采取的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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