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您的企業設防了嗎?
2005-09-26 15:21:26 來源:大河人才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毫無疑問,李開復跳槽事件是IT業界近期最引人矚目的新聞之一,兩家聲名顯赫的公司——微軟和Google甚至不惜對簿公堂。雖然事件最后的結局我們目前還無法預知,但是其引發的“競業禁止”話題,卻值得我們高度關注。
在IT市場競爭日漸白熱化的今天,高科技人才本已經成為一種稀缺資源,是各大廠商極力網羅的對象。但無限制的人才流動則有可能使得商業機密流失,并使競爭的天平向競爭對手的一方傾斜。有關調查顯示,80%企業的泄露商業秘密事件是由于企業員工流動而產生的。也正因如此,競業禁止協議成為了國際IT巨頭普遍采用的一種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
那么,國內的IT廠商在“競業禁止”問題上也做好了準備嗎?記者了解到的情況并不樂觀。
國內企業設防意識不強
雖然微軟對于李開復跳槽提起了訴訟,但是從Google強硬的態度來看,微軟和李開復之間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可能存在漏洞。常年從事互聯網法律業務的,北京德克律師事務所于國富律師認為,李開復之所以敢于跳槽,可能是雙方對于同業競爭的理解不同。
于國富表示,由于微軟是一家軟件公司,而Google是一家互聯網企業,因此李開復可能覺得雙方并不存在直接的同業競爭關系,因而敢于跳槽。而這其中的細節爭辯,就要看李開復2000年和微軟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中的具體條款是如何約定的了。
由此可見,避免出現核心人才外流造成商業機密泄露危及企業發展的關鍵,一是要有競業協議;二則是要求協議能夠做到足夠的詳細,包括同業競爭的性質,企業范圍以及年限等等。然而據記者了解,這恰恰是目前國內IT企業存在的短板。 據記者了解,目前國內有一些IT廠商意識到了這一問題,但并不是所有的廠商都已經有了“設防”意識。
TOM在線、阿里巴巴、神州數碼等企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都表示并沒有制定類似的協議。而一些設定了競業禁止協議的廠商,也沒有給予該協議足夠的重視,一方面是相關的條款制定得并不詳細,限制競業的范圍、年限、相關補償等不甚清晰;另一方面,落實該項協議的行動也相當表面,這使得不少員工跳槽并沒有受到事實約束。如國內新浪、搜狐、Tom、網易等幾大互聯網門戶之間的員工相互跳槽就相當頻繁,并未受到競業禁止協議的有效限制。
相關法規仍然有待完善
與企業的忽略視態度向對應的是,國內相關法律的不健全,使得企業在人才流向競爭對手后想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也存在相當的困難。
據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郭忠革介紹,對于競業禁止,目前我國的《勞動法》并未作
出明確的規定,僅僅是在《公司法》的第61條和《合伙企業法》的第30條中有對企業的董事、經理或是合伙人提出了法定的競業禁止要求,而且大多是原則性意見,并沒有做出詳細規定。
至于相對明確的“競業禁止”規定則出現在了兩個部頒的規章中。一是國家科委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單位可與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約定競業限制。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當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二是勞動部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
但郭忠革表示,上述兩個規章雖然其對員工競業禁止的義務做出了規定,但是卻沒有對其應該獲得什么樣的補償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十分容易引起法律爭議,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名詞解釋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它一般是指雇主對雇員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
從發生原因來看,競業禁止可以分為:1、法定的競業禁止,即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而
發生的競業禁止;2、約定的競業禁止,即當事人訂立契約而發生的競業禁止。最典型的約定競業禁止就是企業與其雇員之間所簽訂的競業限制合同。
相關案例
1、金碟副總過檔用友事件
2004年底,金蝶公司副總裁吳強離職。他與金蝶簽下了競業禁止合約約定,離職后一年內不能到競爭對手用友公司以及用友的下屬關聯公司工作。但今年初,吳強卻到用友出任副總裁,于是金蝶申請仲裁,要求吳強退回補償金,并賠償違約金。隨后,用友公司發表書面聲明,解除與吳強的雇傭關系。
2、萬明堅“加盟”國虹疑云
今年7月,萬明堅正式從TCL集團辭去所有職務,但是卻沒有像業界所預料的那樣即刻加盟長虹集團旗下的國虹通信,這其中競業禁止協議十分關鍵。據TCL集團內部員工透露,萬明堅和TCL集團是簽有競業禁止協議的,協議期估計在半年左右。
3、UT斯達康與華為角力“滬科案”
“滬科案”的3名被告此前均為深圳華為公司員工,2001年離開華為公司后自組上海滬科科技有限公司。因其產品與華為公司部分產品技術雷同,并存在直接競爭,2002年秋,華為公司以自身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由將3名前員工告上法庭。今年5月,3被告被判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專家觀點
勿成人才流動“絆腳石”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專家吳景明認為,單位建立“競業禁止”的初衷應當是保護商業秘密。如果離開了“商業秘密”這個前提,“競業禁止”條款無疑就變成了“霸王條款”。
“單位不能以保護商業秘密為借口通過‘競業禁止’搞技術壟斷,妨礙科技進步。”吳景明說。吳景明認為,企事業單位為維護企業利益、保證公平競爭,采用“競業禁止”制度時一定要謹慎。職工如果利用自己本身所具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自由擇業,企事業單位就不應當橫設障礙。如果企事業單位片面地想通過“競業禁止”斬斷職員通往競爭對手的路,最終結果只能是適得其反。
他指出,“競業禁止”限制的人員范圍不宜過寬,限制領域的規定應當具體明確,不能含混不清。限制時間一般應在3年以內。最重要的是,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費,否則,極有可能保護了單位商業秘密,卻損害、剝奪了勞動者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選擇職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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