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動時注意競業限制 競業條款也可能違法
2005-07-08 09:04:49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今年6月份,在一家技術公司工作的鐘先生要離職。由于他對當時簽訂的競業條款表示懷疑,目前正在與單位交涉。
鐘先生是這家技術公司核心技術的實施者之一。當年,企業為了防止鐘先生利用該核心技術給他本人或為其他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服務,在與鐘先生的勞動合同中補充約定:鐘先生在離職后5年內不得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工作,否則,鐘先生要承擔15萬元的違約金,并賠償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現在鐘先生覺得這個補充條款不公平。
競業條款也可能違法
由于科技成果、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明顯,不少企業在使用人才時,都會采用各種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進行約束。同時,也出現部分企業不合理地使用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損害,出現與鐘先生相類似的情況。因此,各類人才了解一些關于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的知識尤為重要。
競業限制也叫競業禁止、競業避止,它是同業競爭中的一種約定,是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應運而生的。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中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
按國家科委有關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而且實施競業限制后,單位應向受制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如果不支付或拖欠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由此看來,鐘先生所在單位只要求鐘先生違約時支付15萬元違約金,卻沒有在競業限制期間向鐘先生提供經濟補償,而且對鐘先生的競業限制的時間長達五年,超過規定的三年,因此這個補充條款是不公平,也是無效的,對鐘先生沒有約束力。針對這個不公平的條款,鐘先生可以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約金支付建議和收入掛鉤
目前來看,國家的法律缺乏對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的詳細規定,實施競業限制后單位給勞動者多少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約要交多少違約金,這些問題只能靠單位和員工進行協調,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合理的數額。而這個協調過程往往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容易產生糾紛。
杭州獵人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郎越時先生提出了一個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和補償金數額的合理化建議,即在競業限制的三年內(或幾年內),用人單位每年支付勞動者對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為員工離職前年收入的一半。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支付給單位的違約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員工一年的收入,同時支付因獲商業秘密給原單位造成的損失。
另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當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時,賠償額可以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可見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后,勞動者常常需承擔一筆巨額的費用,因此各類人才一定要認識到后果的嚴重性。前些年在我國南方,法院判決過一起賠償額很高的侵犯商業秘密案,4名被告系原告廠的廠長、技術骨干、銷售主管,他們1993年起先后離廠,用屬原告廠的技術為被告廠生產同類產品并從中獲益,致使原告廠損失嚴重。結果,這4名侵權者及侵權廠家賠償原告廠家900萬元人民幣,侵權廠家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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