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加班費 Vs 經濟損失
2004-11-02 16:42:58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案情:
某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貨物出現了3000多件的不合格產品而影響了生產,為趕時間完成訂單,公司要求所有員工連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時以上,并拒絕支付加班費。有員工不服,向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經調查核實,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公司作出了停止加班、支付職工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公司認為,這批訂單按正常的工作進度應該按時完成,是由于員工生產出了大量的不合格產品而耽誤了完成訂單的時間,并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員工應該加班,且加班費是不應支付的。于是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復議機關經審理,依法維持了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加班而引起的勞動糾紛,主要涉及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員工到底該不該加班,二是公司是否可以以加班費來抵償經濟損失,不支付加班費。
對于這兩個問題,公司認為,由于員工的工作失誤導致公司訂單無法按期完成,并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由員工對此負責,因此員工應該加班,且公司有權不支付加班費以抵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公司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本案中,公司安排加班的行為未經與勞動者協商,員工加班是被迫的,且每日加班三小時以上,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加班程序和加班時間標準的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般應實行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以上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應注意的是,這種例外必須有其它的明文規定。同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必須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同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公司的加班行為明顯違法。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本案中公司加班時間工資報酬的支付應執行上述規定。
至于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另一個法律關系,公司并不能單方面以抵償經濟損失為由,違背法律關于加班的上述強制性規定。
據此,根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四、五、六條的規定,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作出的要求公司停止加班、支付職工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并處以罰款的決定,是合法有效的;當地人民政府復議機關作出的維持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行政處罰等決定的復議決定也是正確的;而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沒有責令公司按相當于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實際上已經是從寬處理。
提示: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一定要依法進行,不能以經營者的意志曲解法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一定要嚴格執行勞動法關于加班程序的要求、工作時間標準及工資報酬支付的規定,不能用加班和不付加班工資的方式來懲罰員工,更不能以加班費來彌補公司的經濟損失。否則,損失的就不止是加班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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