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出賣了我?老板?上司?朋友?自己?
2004-04-17 14:26:40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人情,合同陷阱,老板的承諾,利益的誘惑都可能出賣自己。
向來看重人脈的王先生,恰恰在這上面狠狠地栽了一個跟頭:原本在阿爾卡特當經理人做得好好的他,因朋友的死纏爛打,加上年薪100萬的誘惑,他來到了朋友的公司。這家公司是A的子公司,將要在香港上市,他的朋友在這里做老板。
4個月后,朋友的公司上市了,但是王先生反而一點也不高興,因為朋友不見了。王先生拿著合同向母公司索賠,遭到了母公司的斷然拒絕。理由是他跟子公司簽的,并沒有讓母公司作擔保。
“后來我知道,朋友之所以叫我來,其實是要我的履歷,要我的頭銜,這樣好作為公司上市的一顆強有力的棋子,用我的名字圈錢!
不知不覺中,王先生被出賣了!
“未盡事宜”的故事
同樣發生勞資糾紛,在合同上摔跤的經理人,不只是王先生一個。
2000年,廣東某大型企業的劉先生突然帶著25個部門經理,以及部分公司骨干力量100余名“適彼樂土”。原因在于劉先生與公司簽定聘用合同時,合同只說明被聘用人在經理位置上3年之內如完成合同任務,可給予相關數目的酬金,而沒有注明如果被聘用人在中途調換職務,將如何發放酬金,只有一行小字:“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決定!庇谑,當被聘用人在公司經理位置上工作了接近3年的時候,老板突然要升他的職。眼看要發放的酬金,卻成了將要升遷后的“未盡事宜”。
如出一轍,李明所在的企業是家日資企業,總部在上海,因要在江蘇開拓市場,總經理要派他去,并給他許諾,在五年之內,如果銷售額達到500萬,要給他多少工資,為他在上海買多大的房子。許諾很豐厚,當然他就去了。經三年的打拼,他從零開始,那兒的市場確實被打開了。但給他許過諾言的總經理被換掉了,新任總經理要求把他免掉,換一個人來。
這對李明顯然是不公平的,最起碼還要兌現諾言。但新任老總不認,叫他打個電話給先任的老總,要求確認,因為他沒有文字性的約定。先任老總承認是有那么回事,但前提是,業績要做到什么樣的份上才行,目前他取得的業績,和公司要的還有一個距離。
“講好是五年,現在是三年,你不讓我干了,再來兩年,我肯定達到了。我第三年已經賺了300萬了,第二年我就要翻番了,現在你半路上把我換去。怎么做呢,不講道理吧?”終究是空口無憑,李明雖然據理力爭,但還是白費一番口舌。
風險在哪里?
法律最講究的是證據,沒有證據法律是沒有辦法判定誰是誰非的。從這個層面來看,當經理人與老板較真的時候,承諾毫無意義。事實上,如果簽了勞資合同,但合同不完善,約定不明,特別是很多條款對經理人不利時,這給經理人造成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1 權力不清:合同沒有寫清楚的話,經理人如何界定自身行為是不是在履行職務,無法找到參照標準;
2 責任不明:一旦出現問題,經理人究竟該承擔多大的責任,處理的辦法和依據到哪里找;
3 利益受到威脅:經常發生的問題是,因要約不明,出現問題后也就難進行一個很好的考核評估,這致使經理人不能有效保護自己,這對經理人是非常要命的;
4 勞資關系穩定性難以得到保障。聘用期如果是一年或者兩年不細化,經理人的規劃是怎么做,是做一年的,還是兩年的。如果經理人做了個五年規劃,但經理人的聘用期只有一年,這樣的勞資關系就難以穩定。
即使風險很顯眼,經理人卻還是遭遇被出賣的危機,到底是誰惹的禍?
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和道德環境不成熟,當企業老板和經理人出現爭執和目標不一致甚至沖突時,如果他們之間沒有提前約定的條約和沒有相應的法律來界定,經理人的風險自然就會產生。
這給經理人一個很大的困惑是:法律應給他們本身什么樣一個定位?
從勞資關系的角度來看,經理人雖扮演著公司高級管理人才的角色,但仍改變不了其雇傭勞動者的性質。經理人跟老板之間的勞資關系是通過聘用形成的,連接他們兩者之間的紐帶是勞資合同。
勞資合同的根本是誠信。“誠”即誠實,“信”即信用,把合同寫清楚就是明確信用,守合同就是守這個“信”,這個“信”是法律在文字上的具體體現。這意味著勞資關系的建立在本質上是基于契約行為而產生。它不是要求哪一方對它負責任,而是雙方都要對它負責任。
所以,勞資關系的運作就格外需要有法規或協約,來明確訂立勞資雙方應有的權利與義務。即一定要做好責權利方面的約定,事先的約定和事后的考核要做好,這是一個制度問題。一旦簽了,經理人就得遵守這個“信”。
另外,受中國傳統文化慣性的影響,盡管在法律上經理人是受雇者,要向老板定期匯報企業的業績和問題,更需要老板的支持。但中國的一些老板偏愛一諾千金,他說了算。但是老板有時能說了算么?像李明一樣,周亮在這個方面也吃了虧。
作為一個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在一個大項目上,周亮需要臨時動用一筆大額資金。因超出了他的權限,他得要按公司正常程序走,向老板請示,并請他簽個字。由于老板在外地出差,還沒回來,周亮就向老板作了個匯報。老板基于對他能力的肯定和信任,就滿口答應,讓他把資金調過去,也說資金出了問題由自己承擔責任,還答應事后再補簽個字也不遲。
很不巧,這筆資金真的發生問題了,當時老板卻還沒有補簽字。因這個數目的資金能否動用的拍板權,是由董事會決定的,董事會就找到他,問他這個資金調到哪兒去了,憑什么調過去。他就把老板拿出來作為權威說話。在關健時候,老板卻說,這個事自己不清楚。
老板的承諾,將周亮推向了火坑。
上了自己的當
大環境也好,企業老板也罷,外部因素的不規范化,將經理人擱進了潛在的風險之中。事實上,這對經理人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在現代社會,雖然每個人都面臨著不同程度上的法律風險,但經理人的風險系數大很多。
經理人領導著一群人,他們成天在人、財、物里面碰撞,處在矛盾的焦點之中。就像一個人,老是呆在家里面,或者很少在馬路上面走,被車撞到的概率比較小,如果他天天在馬路上走,被車撞的幾率就大些。
經理人如果看到了這點,并有意識地防范,也是可以減少風險產生的。問題是,經理人如果自身缺少這方面的法律意識、和約意識。無形之中經理人就會自己將自己給賣了。
道理很簡單,你如果不懂法律,就不知道前面有坑坑洼洼,一腳就踩進去了。今年非典期間,在北京一家大型外企下屬公司工作的楊麗,就上了自己的當。
楊麗是美術制作的部門經理,有一天,她的一個同事突然悄悄地對她說,老板想讓楊麗去做客戶開發,當時她有點奇怪,但沒有理會。一個星期后,老板找她談話,卻沒有提調崗的事,而是說需要下調工資,她也沒有意見。可是一個星期后,老板又找她了,說她不適合在這里做了,并把當月的薪水給了她。這下她很生氣,也覺得很難堪,當即便收拾東西離開了那家公司。
后來,楊麗的下屬為她打抱不平,建議她向這家公司的上級部門投訴。誰知,上級部門的領導竟然說,她的老板上報的是她主動辭職的。
按《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假借一些不可抗力與員工解除合同,表面上看是合理的,實際上是利用法律的規定,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是楊麗因為不懂法,在有效期間內不會維權,結果就把自己給套進去了。
跟法律較勁
問題的另一面是,當你懂法的時候,你也就看到了前面的坑,你應該不走了。但不心甘,想冒險一試,看能不能跨過或者繞過這個坑,結果一不小心,就掉進坑里了。
表現在經理人身上,他們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資本的升值和價值體現。所以有時候只看到利,沒看到法律,結果無意識踩上了法律地雷。
前面提到的在江蘇做出業績的李明,他對新老總的決定不服,就采取了過激行為。一夜之間,他把所有的柜臺全部撤掉,把當時的所有錢款,全部扣留。這樣一來,公安局以他侵占公司財產為名,將他抓了起來!捌鋵,我知道那樣做有法律風險,我也并不想把這些東西據為己有,只是想作為一個談判的條件!
有些經理人懂些法律,卻想要跟法律較勁,鉆法律的空子,看自己能不能鉆過去,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給卡住了。
受董事會委托,B公司廣告部的總經理何星,將該部門承包了起來。根據合同規定,采取利潤上交累計獎勵制度,如完成500萬的年利潤,何星可從中提成10%,完成600萬利潤,可獲得15%的提成,但每年上交利潤的底線不得低于500萬。
因是承包經營,何星認為自己當然有經營權,這確實也是天經地義的。但他卻在經營權上面耍起了小聰明,在完成公司合同規定的最低500萬年利潤的前提下,他把公司大部分業務轉讓給了他表兄的公司。
結果當董事會叫他出示并看了他所承包業務的經營狀況的資料時,他被送進了監獄。因為他濫用了經營權,損害了公司利益,還犯了職務侵占罪。
與何星不同的是,做銷售總經理的吳斌認為法律對企業有保護作用,但對法律效用已經麻木。
一年前老板跟他簽了個簡單的白紙黑字的合同,大意是作為總經理完成一年業績可以得到相應比例的分紅,但老板現在卻說,公司目前根本沒有能力給。其中原因吳斌知道,因為他要離開了。
“我曾想尋求法律的保護,但后來還是忍住了。老板代表公司,是公司行為,而我僅是個人行為,很多事情寫得不清楚,爭是沒用的。如果我走向法律,也沒有什么用。因為我所簽的所謂合同是不完備的,我知道老板的行為或許是欺騙行為,獲得欺騙的信息和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了!
按規則來游戲
事實上,經理人和老板可以雙贏,就是雙方力爭把合同簽好。在這個法律的框架里面,雙方按規則來游戲。
惠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范世汶認為,一份合同至少要包括兩個要素:
1 確定主體:確定你跟誰簽合同,誰對你負責任。比如說,如果母公司把你派到子公司里面,你的工資由子公司發,但是子公司發不出來了,你找誰去要。這就是主體問題。這里,你得要找個可靠的載體去簽;
2 明確違約責任:如果出現了違約情況怎么辦,比如不支付工資,這是個很直接的違約情況。問題是,不是老板不支付工資,而是老板支付不出工資怎么辦,比如因經營不善,資金流斷了,這個問題怎么辦。必須要非常明細的將條款寫下來。
不過,在簽合同時,經理人的目光僅鎖定在合同主體與違約責任是不夠的,下面幾個因素也非常重要:
1 明確自己扮演的角色:經理人在公司里面一定要擺正自己的位置,不要越位,要在自己的職權里面做事。如果一旦超越職權作一些決策,或者請示與處理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有文字的東西,做好案頭工作。不要過分注重朋友間的交情,沒有書面的東西不要做;
2 綜合考量個人能力:經理人要對自身能力有個全面評估和認識,并對公司以前的業績要有個全面的考量,然后才能將自己的承諾簽到合同上面去;
3 參考律師的意見:簽合同時,帶個律師去,或者把這個合同帶回來,讓律師幫忙審查一下。倒不是說,不相信誰,只是經理人在法律方面不專業,一旦約定不明的時候,經理人就麻煩了。因為老板的那份合同,很可能已經被律師看過了;
4 找個可靠的載體作擔保。比如經理人跟子公司簽,經理人是否要找母公司作擔保。
不打“擦邊球”
應該說,一個好的合同對經理人的利益是個好的保障。但合同不可能有一個標準的文本。這與經理人與老板的關系、與市場的關系、與自身和公司的情況等各方面都是相關的,都要受到這些方面的約束。
還有,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再好的合同也不見得對經理人的利益是100%的保障,因為外部環境的變數實在是太多。經理人對如何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還要引起高度重視。
1 注意簽一些補充性的協議。對一些具體的東西,可以在合作的過程中溝通、磨合。但一些細節性的問題,一定要注意簽一些補充的協議,讓約定盡可能明朗起來;
2 熟悉《勞動法》:透過《勞動法》看自己有哪些權利。同時再去看一下《勞動仲裁法》,從而知道出了問題從哪兒下手去做;
3 交一個好的律師朋友:有問題多向他請教。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好的律師并不是只幫助你去打官司,好的律師告訴你,怎么避免出現問題,怎么能把問題調和掉;
4 不要出現過激的行為:出現問題之后,一定要理智處事。如果出現過激行為,會使自己置身于法律風險當中;
5 不要對"打擦邊球"心存僥幸,要按規則出牌。
做正直的事
換個角度看,老板也有自己的擔憂。經理人不是企業的擁有者,所以一碰到不高興,或者碰到低潮的時候,或者一碰到競爭對手出高價挖人,一拍屁股就走人了,合同也不管了,感情投資也感動不了,老板怎么辦?
一些極端的現象是,經理人走時,還帶走大量的企業機密,損害企業形象,擾亂原職工的穩定和客戶關系,老板這個時候也沒有什么辦法,因為社會上都會以為企業出了問題。法律在這個方面顯得乏力。
這時候經理人要不出賣自己,或者不被別人出賣,需要什么約束?靠道德約束。如同夫妻離婚后不能將對方的個人隱私公布于眾一樣,經理人和老板解聘后,雙方也都不能將對方的“隱私”公布于眾,都需要有社會道德的約束。
對于經理人來說,道德約束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受聘期間,要將責任放在第一位,不能危害和損害企業及同事的利益。還要做正直的事,要明白哪些事情自己能干,哪些事情不能干。其實為了公司利益有時也會犯法的;二是在解聘后不能以任何方式損害原受聘企業的利益,維護自身利益應通過法律等各種正常手段進行,不應通過不正當手段。
對老板而言,老板應建立自己的道德文化理念,通過企業文化,來約束自己和經理人的行為。
誰也出賣不了誰
話說回來,經理人必須明白法律爭執是不可避免的,勞資糾紛也不例外。如果一個人永遠沒有被挑戰,那可能意味著由于過度保守的法律戰略而失去了創造價值的機會。
所以,本文的目的不是挑老板的“刺”,更不是離間經理人與老板的關系,而是砥礪與促進,希望經理人與老板雙方以和諧合作為基礎,在合理與公正的原則下,老板應負起“照顧”的責任,經理人則應有“忠誠”的義務。
只有經理人與老板雙方都達成這種共識,勞資關系才能真正地在和諧基礎上穩固成長、發展,勞資雙方也才能在合作的過程當中,誰也出賣不了誰。從而使得經理人的自身價值和老板的利益不斷趨向統一,創造雙贏。
向來看重人脈的王先生,恰恰在這上面狠狠地栽了一個跟頭:原本在阿爾卡特當經理人做得好好的他,因朋友的死纏爛打,加上年薪100萬的誘惑,他來到了朋友的公司。這家公司是A的子公司,將要在香港上市,他的朋友在這里做老板。
4個月后,朋友的公司上市了,但是王先生反而一點也不高興,因為朋友不見了。王先生拿著合同向母公司索賠,遭到了母公司的斷然拒絕。理由是他跟子公司簽的,并沒有讓母公司作擔保。
“后來我知道,朋友之所以叫我來,其實是要我的履歷,要我的頭銜,這樣好作為公司上市的一顆強有力的棋子,用我的名字圈錢!
不知不覺中,王先生被出賣了!
“未盡事宜”的故事
同樣發生勞資糾紛,在合同上摔跤的經理人,不只是王先生一個。
2000年,廣東某大型企業的劉先生突然帶著25個部門經理,以及部分公司骨干力量100余名“適彼樂土”。原因在于劉先生與公司簽定聘用合同時,合同只說明被聘用人在經理位置上3年之內如完成合同任務,可給予相關數目的酬金,而沒有注明如果被聘用人在中途調換職務,將如何發放酬金,只有一行小字:“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決定!庇谑,當被聘用人在公司經理位置上工作了接近3年的時候,老板突然要升他的職。眼看要發放的酬金,卻成了將要升遷后的“未盡事宜”。
如出一轍,李明所在的企業是家日資企業,總部在上海,因要在江蘇開拓市場,總經理要派他去,并給他許諾,在五年之內,如果銷售額達到500萬,要給他多少工資,為他在上海買多大的房子。許諾很豐厚,當然他就去了。經三年的打拼,他從零開始,那兒的市場確實被打開了。但給他許過諾言的總經理被換掉了,新任總經理要求把他免掉,換一個人來。
這對李明顯然是不公平的,最起碼還要兌現諾言。但新任老總不認,叫他打個電話給先任的老總,要求確認,因為他沒有文字性的約定。先任老總承認是有那么回事,但前提是,業績要做到什么樣的份上才行,目前他取得的業績,和公司要的還有一個距離。
“講好是五年,現在是三年,你不讓我干了,再來兩年,我肯定達到了。我第三年已經賺了300萬了,第二年我就要翻番了,現在你半路上把我換去。怎么做呢,不講道理吧?”終究是空口無憑,李明雖然據理力爭,但還是白費一番口舌。
風險在哪里?
法律最講究的是證據,沒有證據法律是沒有辦法判定誰是誰非的。從這個層面來看,當經理人與老板較真的時候,承諾毫無意義。事實上,如果簽了勞資合同,但合同不完善,約定不明,特別是很多條款對經理人不利時,這給經理人造成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1 權力不清:合同沒有寫清楚的話,經理人如何界定自身行為是不是在履行職務,無法找到參照標準;
2 責任不明:一旦出現問題,經理人究竟該承擔多大的責任,處理的辦法和依據到哪里找;
3 利益受到威脅:經常發生的問題是,因要約不明,出現問題后也就難進行一個很好的考核評估,這致使經理人不能有效保護自己,這對經理人是非常要命的;
4 勞資關系穩定性難以得到保障。聘用期如果是一年或者兩年不細化,經理人的規劃是怎么做,是做一年的,還是兩年的。如果經理人做了個五年規劃,但經理人的聘用期只有一年,這樣的勞資關系就難以穩定。
即使風險很顯眼,經理人卻還是遭遇被出賣的危機,到底是誰惹的禍?
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和道德環境不成熟,當企業老板和經理人出現爭執和目標不一致甚至沖突時,如果他們之間沒有提前約定的條約和沒有相應的法律來界定,經理人的風險自然就會產生。
這給經理人一個很大的困惑是:法律應給他們本身什么樣一個定位?
從勞資關系的角度來看,經理人雖扮演著公司高級管理人才的角色,但仍改變不了其雇傭勞動者的性質。經理人跟老板之間的勞資關系是通過聘用形成的,連接他們兩者之間的紐帶是勞資合同。
勞資合同的根本是誠信。“誠”即誠實,“信”即信用,把合同寫清楚就是明確信用,守合同就是守這個“信”,這個“信”是法律在文字上的具體體現。這意味著勞資關系的建立在本質上是基于契約行為而產生。它不是要求哪一方對它負責任,而是雙方都要對它負責任。
所以,勞資關系的運作就格外需要有法規或協約,來明確訂立勞資雙方應有的權利與義務。即一定要做好責權利方面的約定,事先的約定和事后的考核要做好,這是一個制度問題。一旦簽了,經理人就得遵守這個“信”。
另外,受中國傳統文化慣性的影響,盡管在法律上經理人是受雇者,要向老板定期匯報企業的業績和問題,更需要老板的支持。但中國的一些老板偏愛一諾千金,他說了算。但是老板有時能說了算么?像李明一樣,周亮在這個方面也吃了虧。
作為一個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在一個大項目上,周亮需要臨時動用一筆大額資金。因超出了他的權限,他得要按公司正常程序走,向老板請示,并請他簽個字。由于老板在外地出差,還沒回來,周亮就向老板作了個匯報。老板基于對他能力的肯定和信任,就滿口答應,讓他把資金調過去,也說資金出了問題由自己承擔責任,還答應事后再補簽個字也不遲。
很不巧,這筆資金真的發生問題了,當時老板卻還沒有補簽字。因這個數目的資金能否動用的拍板權,是由董事會決定的,董事會就找到他,問他這個資金調到哪兒去了,憑什么調過去。他就把老板拿出來作為權威說話。在關健時候,老板卻說,這個事自己不清楚。
老板的承諾,將周亮推向了火坑。
上了自己的當
大環境也好,企業老板也罷,外部因素的不規范化,將經理人擱進了潛在的風險之中。事實上,這對經理人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在現代社會,雖然每個人都面臨著不同程度上的法律風險,但經理人的風險系數大很多。
經理人領導著一群人,他們成天在人、財、物里面碰撞,處在矛盾的焦點之中。就像一個人,老是呆在家里面,或者很少在馬路上面走,被車撞到的概率比較小,如果他天天在馬路上走,被車撞的幾率就大些。
經理人如果看到了這點,并有意識地防范,也是可以減少風險產生的。問題是,經理人如果自身缺少這方面的法律意識、和約意識。無形之中經理人就會自己將自己給賣了。
道理很簡單,你如果不懂法律,就不知道前面有坑坑洼洼,一腳就踩進去了。今年非典期間,在北京一家大型外企下屬公司工作的楊麗,就上了自己的當。
楊麗是美術制作的部門經理,有一天,她的一個同事突然悄悄地對她說,老板想讓楊麗去做客戶開發,當時她有點奇怪,但沒有理會。一個星期后,老板找她談話,卻沒有提調崗的事,而是說需要下調工資,她也沒有意見。可是一個星期后,老板又找她了,說她不適合在這里做了,并把當月的薪水給了她。這下她很生氣,也覺得很難堪,當即便收拾東西離開了那家公司。
后來,楊麗的下屬為她打抱不平,建議她向這家公司的上級部門投訴。誰知,上級部門的領導竟然說,她的老板上報的是她主動辭職的。
按《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假借一些不可抗力與員工解除合同,表面上看是合理的,實際上是利用法律的規定,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是楊麗因為不懂法,在有效期間內不會維權,結果就把自己給套進去了。
跟法律較勁
問題的另一面是,當你懂法的時候,你也就看到了前面的坑,你應該不走了。但不心甘,想冒險一試,看能不能跨過或者繞過這個坑,結果一不小心,就掉進坑里了。
表現在經理人身上,他們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資本的升值和價值體現。所以有時候只看到利,沒看到法律,結果無意識踩上了法律地雷。
前面提到的在江蘇做出業績的李明,他對新老總的決定不服,就采取了過激行為。一夜之間,他把所有的柜臺全部撤掉,把當時的所有錢款,全部扣留。這樣一來,公安局以他侵占公司財產為名,將他抓了起來!捌鋵,我知道那樣做有法律風險,我也并不想把這些東西據為己有,只是想作為一個談判的條件!
有些經理人懂些法律,卻想要跟法律較勁,鉆法律的空子,看自己能不能鉆過去,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給卡住了。
受董事會委托,B公司廣告部的總經理何星,將該部門承包了起來。根據合同規定,采取利潤上交累計獎勵制度,如完成500萬的年利潤,何星可從中提成10%,完成600萬利潤,可獲得15%的提成,但每年上交利潤的底線不得低于500萬。
因是承包經營,何星認為自己當然有經營權,這確實也是天經地義的。但他卻在經營權上面耍起了小聰明,在完成公司合同規定的最低500萬年利潤的前提下,他把公司大部分業務轉讓給了他表兄的公司。
結果當董事會叫他出示并看了他所承包業務的經營狀況的資料時,他被送進了監獄。因為他濫用了經營權,損害了公司利益,還犯了職務侵占罪。
與何星不同的是,做銷售總經理的吳斌認為法律對企業有保護作用,但對法律效用已經麻木。
一年前老板跟他簽了個簡單的白紙黑字的合同,大意是作為總經理完成一年業績可以得到相應比例的分紅,但老板現在卻說,公司目前根本沒有能力給。其中原因吳斌知道,因為他要離開了。
“我曾想尋求法律的保護,但后來還是忍住了。老板代表公司,是公司行為,而我僅是個人行為,很多事情寫得不清楚,爭是沒用的。如果我走向法律,也沒有什么用。因為我所簽的所謂合同是不完備的,我知道老板的行為或許是欺騙行為,獲得欺騙的信息和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了!
按規則來游戲
事實上,經理人和老板可以雙贏,就是雙方力爭把合同簽好。在這個法律的框架里面,雙方按規則來游戲。
惠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范世汶認為,一份合同至少要包括兩個要素:
1 確定主體:確定你跟誰簽合同,誰對你負責任。比如說,如果母公司把你派到子公司里面,你的工資由子公司發,但是子公司發不出來了,你找誰去要。這就是主體問題。這里,你得要找個可靠的載體去簽;
2 明確違約責任:如果出現了違約情況怎么辦,比如不支付工資,這是個很直接的違約情況。問題是,不是老板不支付工資,而是老板支付不出工資怎么辦,比如因經營不善,資金流斷了,這個問題怎么辦。必須要非常明細的將條款寫下來。
不過,在簽合同時,經理人的目光僅鎖定在合同主體與違約責任是不夠的,下面幾個因素也非常重要:
1 明確自己扮演的角色:經理人在公司里面一定要擺正自己的位置,不要越位,要在自己的職權里面做事。如果一旦超越職權作一些決策,或者請示與處理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有文字的東西,做好案頭工作。不要過分注重朋友間的交情,沒有書面的東西不要做;
2 綜合考量個人能力:經理人要對自身能力有個全面評估和認識,并對公司以前的業績要有個全面的考量,然后才能將自己的承諾簽到合同上面去;
3 參考律師的意見:簽合同時,帶個律師去,或者把這個合同帶回來,讓律師幫忙審查一下。倒不是說,不相信誰,只是經理人在法律方面不專業,一旦約定不明的時候,經理人就麻煩了。因為老板的那份合同,很可能已經被律師看過了;
4 找個可靠的載體作擔保。比如經理人跟子公司簽,經理人是否要找母公司作擔保。
不打“擦邊球”
應該說,一個好的合同對經理人的利益是個好的保障。但合同不可能有一個標準的文本。這與經理人與老板的關系、與市場的關系、與自身和公司的情況等各方面都是相關的,都要受到這些方面的約束。
還有,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再好的合同也不見得對經理人的利益是100%的保障,因為外部環境的變數實在是太多。經理人對如何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還要引起高度重視。
1 注意簽一些補充性的協議。對一些具體的東西,可以在合作的過程中溝通、磨合。但一些細節性的問題,一定要注意簽一些補充的協議,讓約定盡可能明朗起來;
2 熟悉《勞動法》:透過《勞動法》看自己有哪些權利。同時再去看一下《勞動仲裁法》,從而知道出了問題從哪兒下手去做;
3 交一個好的律師朋友:有問題多向他請教。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好的律師并不是只幫助你去打官司,好的律師告訴你,怎么避免出現問題,怎么能把問題調和掉;
4 不要出現過激的行為:出現問題之后,一定要理智處事。如果出現過激行為,會使自己置身于法律風險當中;
5 不要對"打擦邊球"心存僥幸,要按規則出牌。
做正直的事
換個角度看,老板也有自己的擔憂。經理人不是企業的擁有者,所以一碰到不高興,或者碰到低潮的時候,或者一碰到競爭對手出高價挖人,一拍屁股就走人了,合同也不管了,感情投資也感動不了,老板怎么辦?
一些極端的現象是,經理人走時,還帶走大量的企業機密,損害企業形象,擾亂原職工的穩定和客戶關系,老板這個時候也沒有什么辦法,因為社會上都會以為企業出了問題。法律在這個方面顯得乏力。
這時候經理人要不出賣自己,或者不被別人出賣,需要什么約束?靠道德約束。如同夫妻離婚后不能將對方的個人隱私公布于眾一樣,經理人和老板解聘后,雙方也都不能將對方的“隱私”公布于眾,都需要有社會道德的約束。
對于經理人來說,道德約束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受聘期間,要將責任放在第一位,不能危害和損害企業及同事的利益。還要做正直的事,要明白哪些事情自己能干,哪些事情不能干。其實為了公司利益有時也會犯法的;二是在解聘后不能以任何方式損害原受聘企業的利益,維護自身利益應通過法律等各種正常手段進行,不應通過不正當手段。
對老板而言,老板應建立自己的道德文化理念,通過企業文化,來約束自己和經理人的行為。
誰也出賣不了誰
話說回來,經理人必須明白法律爭執是不可避免的,勞資糾紛也不例外。如果一個人永遠沒有被挑戰,那可能意味著由于過度保守的法律戰略而失去了創造價值的機會。
所以,本文的目的不是挑老板的“刺”,更不是離間經理人與老板的關系,而是砥礪與促進,希望經理人與老板雙方以和諧合作為基礎,在合理與公正的原則下,老板應負起“照顧”的責任,經理人則應有“忠誠”的義務。
只有經理人與老板雙方都達成這種共識,勞資關系才能真正地在和諧基礎上穩固成長、發展,勞資雙方也才能在合作的過程當中,誰也出賣不了誰。從而使得經理人的自身價值和老板的利益不斷趨向統一,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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