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單位在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 報關單 金額和收匯金額差額,須提供有關證明。
、傺a償貿易項下以實物補償的出口,出口單位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件,有關補償貿易合同、有關進口 報關單 、發(fā)票、核銷單寄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xù),外匯管理部門將逐筆登記襝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額滿和補償期滿后,外匯管理部門將對新增出口按一般貿易逐筆核銷收匯。
②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對于一個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繳費者,憑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銷單和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出口單位將核銷單丟失該怎么辦
如出口單位將核銷單丟失,必須立即向發(fā)放核銷單的外匯管理部門報告所丟失的核銷單編號,并通過報紙發(fā)表聲明,該核銷單即行作廢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yè)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yè)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 海關 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xù)。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yè)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xiàn)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 報關單 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xù)。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后,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 海關 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簽、加蓋 海關 "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fā)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xù)。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后,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后,統(tǒng)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于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注銷;
2、對于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于要求補辦 出口退稅 專用聯(lián)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xù)后,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fā)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外匯局出?quot;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lián)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fā)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fā)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xié)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lián));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 報關出口 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yè)發(fā)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因故終止執(zhí)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zhí)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后,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