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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后60天才T/T付款,對出口商而言,收款風險極大。目前并無專門的出口合同文本針對這種情形予以規定,這需要出口商修改或增加現行使用的合同文本。
鑒于這種情形對出口商最大的風險在于貨款兩空,因此可以在出口合同中表明如下含義的話語:只有在進口商付清全部貨款時,貨物所有權才轉移到進口商,在進口商沒有付清貨款之前,貨物所有權屬于出口商,進口商只不過是為了出口商的利益提取貨物并保存貨物,進口商不具有對貨物進行包括再出售等權利在內的處分權利。當然,具體語言的表述應當與出口商現行使用的合同文本之語言表述習慣和風格保持一致。但保留對貨物的所有權,限制進口商對貨物的處分權利,才是避免貨款兩空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