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瓷出口常用的 國際貿易 術語
國際貿易 慣例是在 國際貿易 活動中:國際公認的一般習慣和做法。國際貿易慣例涉及國際經濟貿易的各個領域、各個行業的各個環節,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企業如果想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就必須了解和掌握這些國際貿易慣例。在這些國際慣例中,影響最大的一個就是國際商會編發的《國際貿易 術語 解釋通則》(1NCOTERMS)。國際貿易 術語 作為國際買賣合同的重要部分,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極為廣泛的應用。
INCOTERMS關于買賣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規定,得到國際上所有貿易大國的認同,它已實際成為國際貿易的基石。國際商會于1999年9月公布了國際貿易術語的最新版本——《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已于2000年1月1日取代《1999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正式生效。本文將基于《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介紹在當前國際貿易中,也是我國對外貿易中常用的三個貿易術語: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 CIF );成本加運費( CFR )。
FOB ——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是Freeonboard的縮寫,意思是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裝運港船上交貨”是出賣人在指定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這就是說買受人應當自交付點起,承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失的——切風險。FOB術語要求出賣人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本術語只能用于 海運 或內河運輸。
(一)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
按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FOB條件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可概括如下。
賣力責任:(1)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依照 港口 慣例將貨物裝上買受人指定的船舶并給買受人以充分的通知;(2)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3)自負責費用及風險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它貨物出口手續,交納出口稅和費用;(4)按合同規定提供正式有效的相關單據或具有相等效力的電子 單證 。
買方責任:(1)自負費用租賃船只并將船只名稱、交貨地點、交貨時間予賣方充分的通知;(2)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及費用;(3)自負費用及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交納進口貨物所需的稅捐和費用;(4)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或具有相等效力的電子 單證 。
(二)FOB術語下合同訂立所涉及的問題
國際 貿易實務 中,在FOB術語下訂立貿易合同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如果事先加以考慮,在簽定合同時就可以對這些問題加以特別的規定和說明,從而避免貿易爭端。下面就對這些問題逐個加以討論。
貨物交付及風險轉移。風險的轉移和貨物的交付是密切聯系的,但是在FOB合同中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分界線與貨物交付的地點存在著細微的差別。按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貨物交付的標志是“貨物裝載上船”,而風險劃分的界線是“貨物越過船舷”。在國際 貿易實務 中注意其間的細微差別并加以靈活的運用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國際貿易實踐中對風險承擔劃分界線的具體操作不盡相同,但是較好的做法是以“貨物安全地裝載到船上”。
CIF ——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
(一)對 CIF 的解釋
CIF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縮寫,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運輸保險,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
(二)在CIF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
(1)負責簽訂運輸合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地的運費,并及時向買方發出詳盡的通知;
(2)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提供出口許可證及各種官方證明文件,支付各種 出口關稅 和費用;
(3)負擔在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負責支付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責提供相應的發票或相應的電子信息,清潔已裝提單和保險單。
2. 買方的義務
(1)受領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 單證 ,支付貨款;
(2)負擔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一切風險及卸貨費用;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風險;
(4)負擔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手續。
(三)使用CIF貿易術語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CIF屬于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費用和風險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運輸途中的風險及其產生的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因此,將CIF說成是“到岸價”是不確切的。2、保險問題
在CIF術語下,賣方負責訂立保險合同,按約定的險別和金額投保貨物運輸險,支付保險費,提交保險單。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要根據有關慣例來處理。賣方只需要投保責任范圍最小的一種險別,而最低投保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的10%,同時須以合同貨幣投保。但在買方要求下,賣方可加保戰爭、罷工、暴亂等險,但費用需要買方自行承擔。
3、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按照CIF條件成交,賣方負擔的費用只是在FOB基礎上增加負擔運費和保險費。這里的運費是指正常的運費,不包括在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額外費用。在租船運輸中,裝運港的裝船費用一定由賣方負擔,至于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窨由誰來負擔的問題,仍然存在較大分歧。按《INCOTERMS2000》規定,通常要求買方支付卸貨費。為了明確在使用租船運輸方式中,卸貨費用到底由誰來負擔,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CIF的幾種變形。主要有:
(1)CIFLinerTerms(CIF班輪條件):指卸貨要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船方管裝管卸,與買賣雙方無關,由于CIF是由賣方負責租船并支付運費,因此,實際上仍由賣方負擔卸貨費。
(2)CIFLanded(CIF卸到岸上):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3)CIFExship’shold(CIF艙底交貨):指貨物運抵目的港后,自船艙起吊直到卸到碼頭的卸貨費用由買方負擔。
4、租船訂艙的問題
以CIF術語簽訂合同,賣方應租船訂艙,辦量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事項。
根據《INCOTERMS2000》規定,賣方必須按照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用通常類型可供運輸合同貨物之用的海輪,裝運貨物到指定目的港。所以,除買方提出限制裝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會的船只等要求,賣方有權拒絕接受。但在實際業務中,如買方提出了上述有關規定,在賣方能夠辦到又不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也可考慮接受。
5、象征性交貨問題
有關單據的重要性:CIF術語是很重要的項下很重要一條是“憑單交貨,憑單收取”,交單和付款是對流條件。單據齊全,內容正確,就可以及時的收取貨款;反之單據不全,內容有毛病,盡管貨物是好的,合格的,也結不了聯單匯。
CFR ——成本加運費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CFR 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于 海運 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 CPT 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 海關 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 海關 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 海關 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運輸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收受貨物。
A5 風險轉移
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a)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
b)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及
c)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如果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a)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
b)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c)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d)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e)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 海運 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并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后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