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的《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前日起在全國試行,《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不批捕等手段,糾正公安機關不該立案而立案的做法。
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加強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尤其要重點監督對立案后不進行偵查或者無正當理由久偵不結的情況。另外,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依法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刑罰執行機關不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的法律監督,應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檢察院有監督權卻難監督
據了解,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監督程序,但未明確規定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實踐中,個別地方存在違反法律規定,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廣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梁燦盛作的調研報告中指出,我省的訴訟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立法不完備。具體來說包括了檢查院在對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執行監督、審判監督上面臨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了檢察院享有對訴訟活動的司法監督權,但是在現實工作中,這種監督往往是無從著手的,于是目前各省已經紛紛通過省一級的人大常委會下發決定試圖解決這些問題。
該立案的不立案,檢察機關須受理審查
近日,最高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規定》出臺前,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這種違法的情形,可以通過不批捕、不起訴來監督糾正。但在實踐中,有的案件出于某種原因不能進入檢察機關審查環節,使得檢察機關難以監督。
《規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機關應受理并審查。同時,檢察機關通過查閱刑事案件信息等,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也應當依法審查。
另外,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做出不立案決定,符合立案監督條件的案件,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該負責人指出,這項規定有三大新意:一是明確建立了立案監督的投訴機制;二是體現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三是強調了受理案件線索并進行審查是檢察機關的職責,不得推諉不辦。
廣東省人大出臺的《決定》中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依法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刑罰執行機關不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的法律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移送先以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