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應對突發事件可征用個人財產”的消息后,引起廣大讀者和網友的普遍關注,不少讀者打進本報熱線,就關心的條款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記者了解到,根據草案,征用并不等于“白用”,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了解到,根據《草案》,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征用時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處置征用手續并登記造冊。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征用的,征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并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征用。
“這符合《物權法》規定不哦?”“讓我想起了香港電影中的經典臺詞——‘我是警察,你的車被征用了!’”從本報熱線到網絡論壇,不少市民就“是否可以征用”展開了討論。
“應急物資征用規定在《物權法》《傳染病防治法》《防震救災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多名法學專家昨日就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物權法》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之后出臺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則更加明確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我省的該辦法草案正是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所起草的。
有啥意見 15日前都可以提
《草案》也規定: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應當返還被征用人。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也就是說,征用并不等于“白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