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西安市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和修訂后的《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按照程序,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方可施行。
修訂后的《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增加了對駕駛員年齡、學歷和駕駛經驗的要求。出租車駕駛員條件為:年齡在60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有兩年以上駕齡,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對于一些常見的出租汽車違規現象,修訂后的條例加大了處罰額度。對于無故拒載、未經乘客同意招徠其他乘客等行為,最高處以1000元罰款,情況嚴重的,可并處吊扣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或者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原條例規定“不按規定標準收費或者在營運途中故意繞行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修訂后一并改為“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