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企領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或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不得再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
8月2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紀委等6部門《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昨日,省紀委、省監察廳有關負責人為本報獨家進行了解讀。
□記者 李敬欣 尚若云 見習記者 張渝
國企領導不廉潔
還不主動糾正將被嚴懲
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我省也連續查辦了多起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違紀違法的案件。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去年7月1日中辦、國辦頒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5個方面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提出了39個“不準”,并明確授權各省(區、市)可以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省紀委、省監察廳法規室結合我省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出操作性很強的《實施辦法》。8月2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紀委等6部門《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并從即日起施行。
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實施辦法》與《若干規定》相比較,在我省更注重針對性、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有創新性。《實施辦法》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能夠主動檢查糾正,并且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情節較重的,而且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一經發現,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違反廉潔從業規定
黨政紀處分可并用
就像刑事犯罪一樣,違反廉潔從業規范,按情節也分輕重緩急。《實施辦法》也規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處理。
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外,視情節輕重,依照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還要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可給予行政處分。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這就是說,紀律處分、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國企領導受到雙開
薪金獎金全部扣發
我們原來經常看到這樣的情況,國企老板受到了一定的處理,或被調離崗位,或被停職,或被免職,甚至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工資獎金還照發不誤。雖然不在領導崗位了,小日子過得還很滋潤;違反廉潔從業規定了,自己卻在經濟上沒有受到“切膚之痛”。這種情況今后就要改變了——《實施辦法》不但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承擔責任的方式,還將責任追究與薪酬、獎金“掛鉤”。
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獎勵單元三部分構成,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情況,《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被警示談話或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處分的,應當相應減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的10%~20%。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被調離崗位或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應當相應減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的20%~30%。被調離崗位時,新任職位的薪酬和重要性不能高于原崗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被降職或者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處分的,應當相應減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的30%~40%。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被免職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或者撤職處分的,應當相應減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的50%直至全部扣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開除黨籍或者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全部扣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
給國企造成損失的 領導承擔經濟賠償
如果說國企老板的貪、占、挪等不廉潔行為,是“小腐敗”,那么,國企主要領導人員的決策失誤則是“大腐敗”,因為決策失誤給企業帶來的損失要遠遠超過“貪、占、挪”帶來的損失。不管是“大腐敗”,還是“小腐敗”,違反廉潔從業規范、給國有企業造成損失的,都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實施辦法》對此明確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拒不清退、賠償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績效薪金、獎金)中扣除外,國有企業還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償。
職務消費要向職工公開 離職后不得到“關系單位”任職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實施辦法》強調,國企的企務要公開,國企領導的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自己的兼職、投資、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要報告。強化對企業內部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項目和大額資金的審計監督。
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很多人認為,現在只要不給自己兜里裝現金就不算腐敗,吃點、喝點不算啥。這關鍵看這個“點”有多大!正常的業務招待等消費,企業肯定要有的,但是,不能借業務招待給自己兜里裝。《實施辦法》規定:國有企業要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明確領導人員職務消費項目,制定接待(含禮品)、用車、通訊、差旅、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管理辦法,職務消費應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實行總額控制,并按年度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企務公開的內容在一定范圍內向職工公開。
國企領導還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有的企業領導人在位時很廉潔,不接、不貪、不要,但是很注重“培養感情”,等自己退休或離職以后再腐敗。為此,《實施辦法》規定,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職和退休后的從業行為規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受到黨政紀處理 不能異地再當高官
現實生活中,原來也不乏這樣的例子:有的國企老板違反廉潔從業規范,把一個好端端的國企給弄得衰敗,甚至瀕臨倒閉,但是老板屁股上抹油,又溜到其他國企甚至政府部門異地、異位繼續當“高官”、“高管”。《實施辦法》在制定時就注意到了這種現象,設置了一些創新性條款:除了對違反廉潔從業規范的國企老板以相應的經濟處罰,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行為與經濟收入掛鉤外,還重點細化、規定了一些職位禁入措施,對有不廉潔行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職位崗位限制”。
《實施辦法》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實行職位禁入制度: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撤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降職處理的(這是組織處理),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三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后又延長留黨察看期限或者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四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因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行政撤職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不得再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履職不到位
要受到責任追究
原安陽市某國有企業總經理胡某在接受法庭審判時懺悔道:我是企業的黨委書記、總經理,大小事都是我一人說了算,監督形同虛設。而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實施辦法》這次就明確了監督部門的責任,履職不到位,也要受到責任追究。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實施辦法》細化了企業內部董事會、監事會、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工會、黨組織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在實施《若干規定》中的責任;細化了黨委、政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等管理和監督主體的貫徹落實《若干規定》中的責任。
國有企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總裁)是本企業實施《若干規定》和實施辦法的主要責任人,對所管轄范圍內發生的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承擔領導責任;國有企業其他領導人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有企業、國家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有企業、國家和社會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不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處理。
實施辦法都能管誰?
不妨大家對照看看
《實施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地方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簡稱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那么,央企在河南的企業負責人適用不適用?
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地方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簡稱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同時規定了參照執行的范圍,即國有獨資企業委派到其他企業的領導人員;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領導人員以及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其他領導人員;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中央企業駐豫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