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CA 、 CPT 、 CIP 與傳統的 FOB 、 CFR 、 CIF 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1)都是象征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2)均由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3)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互相對應、即 FCA 和 FOB 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 CPT 和 CFR 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而 CPT 和 CFR 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
由此而產生的操作注意事項,也是相類似的。
這兩類貿易 術語 的主要不同點在于:(1)適合的運輸方式不同、 FCA 、CPT、 CIP 適合于各種運輸方式,而 FOB 、CFR、ClF,只適合于 海運 和內河運輸;(2)風險點不同。FCA、CPT、 CIP 方式中,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 術語 則以“船舷”為界;(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CIP由承運人負責裝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貿易 術語 變形的問題(4)運輸單據性質不同。 海運 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而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
所以,除了風險點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 CIF 方式從 海運 向各種運輸方式的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