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對于醫療期在180天以內的,發放70%病假工資;醫療期超過180天的,發放60%疾病救濟費。假條應當是醫保定點醫院出院具的。
張日軍律師:職工休病假,在醫療期內,單位應當支付病假工資。具體規定可詳查《山東省工資支付規定》和山東省(1995)第67號文。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