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令辭職或免職的政法干部
一年內不得復職
兩年內不得擢升
本報訊(記者 孫淼) 昨日,《吉林省政法機關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這是我國首個針對政法系統領導干部問責的地方性暫行辦法。
問責背景
主要針對領導干部發案多
省委政法委副書記馬中力昨日表示:“政法系統隊伍建設,不僅要有正面典型教育,也要利用反面典型做警示教育。2009年共查處違法違紀案件227起,與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了30%,但現在面臨的問題仍很嚴峻。一些典型案例令人震驚,尤其是去年長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干警涉案,影響之壞,前所未有,《辦法》出臺也主要是針對領導干部發案多。”
“之前的三個多月,我們專門研究這個(如何問責領導干部)。此前國家也有相關規定,但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細化地作出具體辦法,目前我省還是首個。”省政法紀工委副書記鄒永亮說。
問責范圍
適用于全省政法系統各級干部
《辦法》中明確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全省各級黨委政法委、政法部門的領導成員,全省各級黨委政法委、政法部門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的領導成員。
此外,對政法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問責,也參照《辦法》執行。
對此,馬中力特別指出,《辦法》適用于全省政法系統各級領導干部,“領導的界定不論級別,廳長叫領導干部,縣級的科長也屬于領導干部,村一級也叫領導干部。”
問責方式
五種問責方式可合并使用
問責方式主要有五種:誡勉談話或責令檢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區別問責
從輕、從重問責情形有規定
在具體問責情形中,要視情節輕重區別問責。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從重問責:凡是一年內問責兩次以上(含兩次)的;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撓、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投訴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違紀違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問責: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挽回或者減輕應問責事項可能造成的損害、損失、影響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責之后
辭職或被免職影響今后升遷
有關問責材料由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歸入被問責人個人檔案,紀檢監察機關記入其廉政檔案。
被問責的領導干部,除了將按照問責方式進行懲處外,還會被取消當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引咎辭職或被責令辭職、免職、建議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提升職務。
問責過程
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
《辦法》中,設定了問責領導干部的程序。
問責程序啟動應由政法委書記辦公會、政法部門黨組(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各級政法紀工委和政法機關的紀檢檢查部門履行具體職責。在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要求各級黨委政法委負責指導監督政法機關領導干部問責工作,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對本級政法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的問責工作;各級政法部門黨組(黨委)負責對本機關領導干部的問責工作。對下級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問責不力或不問責的,上級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可直接問責。
為了避免問責過程中有人為等干擾因素,《辦法》規定,對問責對象的行為進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問責的依據。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調查結束后,應就調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由問責機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問責或不問責決定。
問責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問責人及其所在單位。問責機關應派專人與被問責人談話,做好被問責人的后續工作。
問責機關應將問責情況報上級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備案。問責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允許申訴
對問責不服可提出書面申訴
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問責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繼續執行。問責機關在收到被問責人申訴之日起30日內,對申訴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馬上行動
下一步要問責一些領導干部
馬中力昨日表示,我省下一步要對一些領導干部進行問責,同時組織專門督察隊伍,每季度進行督察和檢查,“該啟動問責程序的就啟動,讓有些干警繃緊這根弦!”
鄒永亮透露,我省的檢查督導活動,將從5月中旬起開展。
十一種情形將被問責
●一是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是違反法定程序,非法插手和干預案件辦理,致使出現錯案的;
●三是違反規定決定考核、錄用、任免、獎懲等人事管理事項的;
●四是因工作失職,出現各類執法差錯和辦案事故,出現案犯逃脫或自傷自殘、當事人非正常死亡的;
●五是違規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
●六是利益驅動違法辦案、違反規定插手經濟糾紛、亂拉贊助亂收費,破壞經濟發展軟環境的;
●七是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疏于教育,監管不嚴,查究不力,致使連續發生多人多起與職務相關聯的違法違紀案件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是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當,致使群眾對所領導部門工作經常集體上訪,社會敏感期的信訪穩控工作出現嚴重疏漏,或者對突發的群體性事件,重視不夠,處置不當,給當地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的;
●九是所領導部門對群眾報案、投訴、拖延懈怠,推諉扯皮。辦理案件久拖不結,無法定事由超過法定時限的;
●十是對上級督察、群眾反映所領導部門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落實解決,或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復出現、工作沒有明顯改觀的;
●十一是其他嚴重影響政法機關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形象的問題。
嚴查與民爭利
的涉軟案件
本報訊(記者 孫淼) 昨日,省委政法委下發《關于全省政法機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政法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工作情況普遍開展一次自查。
《意見》要求,解決漠視群眾疾苦、忽視民生訴求、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解決適應改革發展的新要求和滿足企業群眾的新期待思想不跟進、工作不主動、措施不落實等問題,解決落實扶企助民政策中的形式主義、中梗阻、末梢壞死等問題。
針對軟環境,明確突出治理地方保護、包庇袒護、部門保護、行業壟斷等問題和現象,杜絕下達指標亂罰款、巧立名目亂收費、強行攤派拉贊助等趨利執法和對企業檢查評比過多過濫等問題和現象;禁止越權執法、多頭執法、暗箱操作等問題和現象,慎用采取強制手段、扣押凍結企業財務賬目等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措施;解決接處警不及時、辦理證照程序繁雜、辦事辦案推諉扯皮的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和現象;嚴治執法辦案和窗口服務中的衙門作風、野蠻粗暴、冷硬橫推等問題和現象。
此外,《意見》中特別指出要認真對待企業和群眾投訴舉報,嚴查涉軟問題線索和坑企害民、與民爭利的涉軟案(事)件,進一步健全完善懲治處理、追責問責各項制度機制。
要把軟環境整治工作的成效作為考核政法各部門領導班子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作為考評領導干部能力和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此外,要對政法機關的現行服務管理制度和收費項目進行清查,對實踐證明有礙經濟發展的制度規定和群眾反映強烈的不合理收費罰款項目,積極進行清理和調整,對擬定的調整方案要在廣泛聽證論證后實行。
對于去年民主評議活動中,反映集中問題的整改治理推進情況、清理改進的具體問題、調整出臺的制度措施、違法違紀干警的處理結果等內容進行評估。要采取整改承諾、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全部公開的方式,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影響和破壞經濟發展軟環境的案件線索,要有訴必查、一查到底,問題不查清不放過。要選擇本地、本系統發生的典型涉軟案件,進行公開處理和案例剖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