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規定:
1、 報檢 單必須使用國家局統一制定并統一印刷的 報檢 單,目前使用的出境貨物 報檢 單格式編號為[1-2(2000.1.1)]。
2、出境報檢以書面報檢單和電子報檢信息并存的形式進行,必須確保書面報檢單和電子報檢信息完全一致。
3、報檢單必須按照所申報的貨物內容填寫,填寫內容必須與隨附單據相符,填寫必須完整、準確、真實,不得涂改,對無法填寫的欄目或無此內容的欄目,統一填寫“***”。
4、填制完畢的報檢單必須加蓋報檢單位公章或已經向檢驗檢疫機關備案的“報檢專用章”,報檢人應在簽名欄手簽,注意必須是本人手簽,不得代簽。
5、填制完畢的報檢單在辦理報檢手續前必須認真審核,檢查是否有錯填、漏填的欄目,所填寫的內容是否與隨附單據一致,防止因填單差錯而延誤辦理報檢手續。
6、原則上一批貨物填寫一份報檢單。“一批貨物”是指:同一合同、同一類貨物、同一運輸工具、運往同一地點。特殊情況除外。
7、其余規定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執行。
二、填單制單說明:
1、發貨人/收貨人:是指該批貨物的貿易關系人,發貨人按合同/ 信用證 的賣方填寫,收貨人按合同/ 信用證 的買方填寫。對于無合同/ 信用證 的,可按發票的買/賣方填寫。若檢驗檢疫證書對發貨人/收貨人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備注欄聲明。
2、貨物名稱:按所申報的貨物填寫,貨物名稱的填寫必須完整、規范,并與隨附單據一致,對工業制成品如機械、電子、輕工、食品罐頭等還應填寫貨物的型號、規格。
3、H.S.編碼:根據所申報的貨物,按照《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分類填寫。H.S.編碼涉及報檢、計收費、檢驗檢疫、報關等環節,因此必須準確無誤。
4、產地:按貨物的原產地填寫。
5、數/重量:按所申報貨物的數/重量填寫,填寫時應注意計量單位。
6、貨物總值:按所申報貨物的貨值填寫,貨值必須與合同或發票一致,填寫時應注意幣種。
7、包裝種類及數量:填寫貨物外包裝的種類和數量。
8、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填寫運輸工具的類型、名稱及號碼,如船舶填寫船名、航次,飛機填寫航班號等。
9、貿易方式:按具體的貿易方式填寫。
10、貨物存放地點:填寫貨物存放地點,如XX倉庫、XX碼頭等。
11、合同號:填寫外貿合同(訂單)編號。
12、信用證號:填寫信用證號。
13、用途:填寫貨物的用途,如食用、種用、飼用等。
14、發貨日期:填寫貨物的出運日期。
15、輸往國家(地區):填寫貨物的最終銷售國家(地區)。
16、許可證/審批號:申報涉及需許可/審批的貨物應填寫相應的許可證/審批號。如:“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出口生產企業衛生登記、注冊證”、“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出口化裝品標簽審核證書”、“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出口商品型式試驗確認書”及其他證書的編號。
17、啟運地:填寫貨物的報關出運口岸,對本地貨物需運往其他口岸報關出境的,應注意申請簽發《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出境活動物的啟運地應填寫起始運輸地點。
18、到達口岸:填寫貨物運抵的境外口岸。
19、生產單位注冊號:所申報的貨物涉及許可/審批食品衛生注冊登記的,應填寫該批貨物的生產單位檢驗檢疫登記備案號。
20、集裝箱規格、數量號碼:按實際情況填寫。
21、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合同/信用證對檢驗檢疫有相關要求的或輸入國家(地區)對檢驗檢疫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其他報檢時需特別說明的,應在此欄注明。此欄兼做備注欄使用。
22、標記及號碼:即貨物的嘜頭,按合同、發票、裝箱單所列的貨物嘜頭填寫,對散裝、裸裝貨物或無嘜頭貨物應填寫“N/M”。
23、隨附單據:按隨附單據類型填寫。
24、需要證單名稱:按所需的檢驗檢疫證單名稱填寫。檢驗檢疫證書一般為一正二副,若對證書的正、副本數或證書的語種有特殊要求的,請在備注欄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