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簽約。交貨期8月。出口企業8月31日將該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并由航空公司收貨開具航空運單。我方即電傳印度發出裝運通知。9月2日手表抵達孟買,將到貨通知連同發票和航空運單送交孟買XX銀行。該銀行即通知印商提貨、付款,但印商以延遲交貨為由拒絕。
問:根據案例,分析最后結果
FCA (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此案例中沒有指明承運貨物的航空公司是否為買方所指定的,但即便買方沒有指定,賣方也可按慣例指定航空公司運輸(費用到付,即買方承擔),只要賣方在約定的時間內(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將貨交承運人,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需按約付費,所謂的延遲交貨不成立,賣方應立即支付所有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