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鞋企通過商標 兩年無效掉24件專利!
有圖有真相:
24件無效宣告決定
經高沃小知查詢:該24件外觀專利無效法律依據全部為專利法第23條第3款: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關于涉案專利是否使用了與在先商標相同或相似的設計的認定,原則上適用商標相同、相似的判斷標準。
24個外觀專利無效決定要點無一例外:涉案專利使用了與在先商標圖形相同、近似的圖案作為涉案專利構圖的組成要素,容易誤導或者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損害商標所有人的相關合法權利或者權益,因此,涉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取得的注冊商標權利相沖突,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3款的規定。
由此可見,商標作為區分商標或服務的標志,不僅可以保障企業不被他人傍名牌侵權,還可以作為在先權利來無效設計侵權的外觀專利產品,多維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進行解釋: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也就是說不僅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與以上幾項在先權利都可能發生沖突。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沖突,根本上源于“山寨”與“創新”的矛盾。靠耍小聰明、抄襲模仿,企業永遠不可能有實際競爭力,永遠成不了大器。只有摒棄“山寨”、促進“創新”,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企業才能獲得長久發展!無論商標、專利,都在作為企業創新保護、市場競爭的有力工具,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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