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幾年的商標案有新動向 喬丹體育起訴“耐克”
【-品牌資訊】3月8日,晉江法院知識產權庭公開開庭審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體育”)訴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商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耐克體育”“耐克商業”)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圍繞“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相關標識(包括喬丹官網、喬丹籃球鞋、喬丹服裝等)作為關鍵詞用于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百度競價排名廣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喬丹”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的前述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爭議焦點進行激烈辯論。
喬丹體育獨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喬丹體育享有“喬丹”注冊商標專用權、商號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權。早在2002年,原告的“喬丹”牌運動鞋就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知名商品。涉案的“喬丹”商標都是已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各級司法機關通過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為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而“耐克體育”“耐克商業”及案外人邁克爾·喬丹均自認從來沒有在鞋類等商品上使用過“喬丹”商標,對“喬丹”標識不享有商標權,同時,“競價排名”屬于廣告,購買、設置關鍵詞進行“競價排名”屬于“在商業中使用商標”。
喬丹體育表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標識用于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廣告(競價排名)中,屬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
對此,“耐克體育”“耐克商業”在庭審現場回應稱,被告沒有把喬丹籃球鞋等相關標識用于其官網,只是后臺關鍵詞,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案并未當場宣判,中國體育用品網將繼續關注此事的后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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