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千元皮鞋放房間不翼而飛 誰的責任?
【網-滾動快訊】12月初,李先生來青出差,在酒店住宿時,放在房間內的一雙近千元的丟失了,李先生找到酒店要求賠償。
酒店:您的個人物品應該自行保管好,您不在的時間我們也很難保證物品的安全性,我們酒店這么大我們也看不過來。
李先生:作為酒店你們應該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有保障吧,我出門時確認過房間門是關閉的,回來時卻發現丟失物品了,你們不應該積極協助我們查找嗎?你們現在把所有責任全推到消費者身上,難道要求消費者一旦離開酒店就要隨身攜帶所有行李?那我還住什么酒店?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賓館、商場、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酒店作為服務的提供者,有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的義務,對于消費者在房間內丟失的物品,如果消費者可以證明確實在房間內丟失,酒店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