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鞋廠與環保局長對簿公堂,輸了
【中國鞋網-滾動快訊】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一廠因不服當地環保局責令其停止生產并處罰款,訴至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甌海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鞋廠上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溫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涉訴于1998年7月創辦,經營范圍為制造、加工、銷售鞋、皮革制品等,原生產地址為甌海區梧田街道梧慈路。2010年8月,位于甌海區經濟開發區紅梅路的新廠房建成,隨后取得該廠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2013年7月5日,當地環保部門發現該鞋廠位于紅梅路的新廠房存在未經過環保“三同時”驗收的情況,向鞋廠發出建設項目“三同時”監察限期整改通知書。
2014年11月11日,環保部門對該鞋廠涉嫌違反“三同時”的行為予以立案。經現場檢查取證及詢問當事人,認為該鞋廠于1998年7月創辦并投入生產,而紅梅路的廠房雖已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但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皮鞋生產。次月30日,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鞋廠處以責令停止生產,罰款2萬元的處罰。
鞋廠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5年4月2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環保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鞋廠不服,提起訴訟。
2015年5月26日,甌海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環保局局長到庭應訴,原、被告展開了激烈辯論。
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原告位于紅梅路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設施未建成,且未經環保部門“三同時”驗收即擅自投入生產,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且原告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行政處罰時效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原告的涉案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其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被告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認定原告于1998年7月擅自投入皮鞋生產,與事實不符,但鑒于該認定并未影響原告的實體權益,屬于被告行政行為的瑕疵,法院予以指正。
甌海法院最終認定本案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駁回鞋廠的訴訟請求。鞋廠不服一審判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溫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
在線咨詢
快捷留言
- 請問我所在的地方有加盟商嗎?
- 我想了解加盟費用和細則。
- 留下郵箱,請將資料發給我謝謝!
- 我對加盟有興趣,請迅速聯系我!
- 我想了解貴品牌的加盟流程,請與我聯系!
- 請問投資所需要的費用有哪些!
- 上一篇:73%網購消費者因價格優勢而海淘
- 下一篇:離職前起貪念 盜竊產品鞋被批捕
- 驗證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