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實現了制度性突破 提升市場信用深度
【中國鞋網-要聞分析】去年8月審議通過的新商標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這一輪商標法修訂始于2003年,歷經十載,經過不少激烈討論,可以說最終的版本凝結了一些新的立法思維和成就,學界對新法的評價普遍正面,這種高度肯定性在其他領域的修法中也是不多見的,新商標法無疑將促進我國知識產權體系的完善。
新商標法有很多亮點。它規定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確保了申請人的程序權利,簡化了繁瑣的注冊手續。新商標法限定了在商標申請過程中提出異議的主體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避免因注冊過程中的惡意異議等行為導致延誤。這些都有助于企業更便利地獲得商標專用權,加快其產品、技術創新獲得市場承認。
新商標法對馳名商標做出規制,禁止“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用于廣告宣傳等。這一規制對馳名商標出現的“異化”現象是一種合理糾正。根據法律規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中,當事人依馳名商標主張權利的,法院可對商標馳名情況,即是否為“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做出認定。按此邏輯,是否馳名商標應根據個案、被動的原則來處理,只能作為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依據,但實踐過程中很多企業主動通過虛假訴訟來獲得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進而將其作為宣傳手段,違背了馳名商標的本旨,同時也容易產生負責認定的行政機構與企業間的利益勾連現象,因此“撥亂反正”理所當然。
不過近年來商標違法最為刺眼的表現還是商標侵權行為。假冒等商標侵權行為是通過造假來竊取他人努力在其商標中凝結的價值,在信息高速流動的時代對企業的商譽構建可能構成重大打擊。知識產權資產難以界定和保護的特殊性,是市場競爭的激烈造成消費者的信心往往脆弱而多變,所以企業為培育商譽而投入的巨大資金和時間成本可能因簡單的仿冒而毀于一旦,因而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嚴懲此類行為,以為企業的商譽構建創造制度環境。
民事賠償制度設計對商標侵權的遏制具有決定性作用。新法增加商標侵權行為種類,規定對商標侵權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如果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這些新規適時回應了學界的呼吁,借鑒西方做法引入懲罰性賠償做法,將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威懾力。
總之,新商標法實現了一些制度性突破,其嚴格執行將有助于凈化競爭環境,保護和鼓勵創新,為外來投資創造良好環境,并維護消費者利益。商標法為服務企業而精簡程序的做法也值得其他領域的立法學習。在現代社會,商標不再僅僅是商品的標簽而是具有了獨立價值,商譽本身往往就代表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與管理能力。在法律上對這種權利做出更嚴格的界定與保護,將培育品牌市場自身的增長。
新商標法有助于減少企業與消費者間的信息不對稱,增進交易透明度和降低成本,政府應當以嚴格的執行來保障此種制度環境的實現。未來還應努力提高相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商標管理水平,使企業能更有效地實施品牌戰略,提升商譽等無形資產,促使我國成為名符其實的商標大國,強化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深度。(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合作媒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