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家商評委對簿公堂 浙江人本鞋業勝訴
浙江人本鞋業有限公司創建于上世紀80年代,發展至今已成為產值連續多年超億元的膠鞋生產企業,其多年打造的“人本”商標已于2012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該案被異議商標為第4452489號“人本萬依”文字商標,由浙江省杭州市自然人馮為于2005年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在初審公告后,人本鞋業對該注冊商標提出了異議,認為被異議商標與人本鞋業在先注冊并已構成馳名商標的“人本”構成近似,而服裝與鞋類商品具有較強關聯性,馮為本人與人本鞋業所在地同處一省,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主觀意圖難謂正當。人本鞋業不服,對國家商評委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院日前公開審理此案。經法院的調查、質證、審理后,認定被異議商標“人本萬依”完整地包含了引證商標“人本”的含義,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類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已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異議復審裁定,責令商評委就該商標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合作媒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