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百倫”狀告泉州“紐班倫”獲賠48萬元

【中國鞋網-滾動快訊】記者今天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做出終審判決,駁回福建泉州紐班倫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認定福建泉州紐班倫公司構成對美國新平衡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賠償48萬元。
(New Balance)是新平衡運動鞋公司的運動品牌,有“總統慢跑鞋”之稱。其最醒目的標志是鞋子上大大的英文字母“N”。然而,新平衡公司發現,福建泉州一家名為紐班倫的體育用品公司在其生產的運動鞋上也使用了近似的英文字母“N”,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據此,美國新平衡公司將泉州市紐班倫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1983年,新平衡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在第25類(鞋)商品上注冊了第175151號“N及圖”商標、第175152號“NB”商標、第175153號“NEW BALANCE”商標,上述商標經續展現均在有效期內。
新平衡公司生產的“new balance”在鞋兩側突出使用了大寫、粗體的英文字母“N”標識。新平衡公司自進入中國市場后,先后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等全國各地開設多家專賣店。2004年開始,新平衡公司及其相關企業陸續在《精品購物指南》、《上海壹周》、《鞋幫》等多家報刊雜志上發布廣告,宣傳、推廣“new balance”運動鞋。廣告中大量突出宣傳了“new balance”運動鞋在鞋兩側使用的“N字母”標識。新平衡公司稱,其產品自上世紀80年代通過代理商進入中國,當時曾將“new balance”翻譯為“紐巴倫”作為其產品中文名稱對外使用。2004年前后,新平衡公司啟用“新百倫”作為產品中文名稱,此后再未主動使用過“紐巴倫”。新平衡公司發現,福建泉州一家名為紐班倫的體育用品公司生產的運動鞋也使用了近似的英文字母“N”。美國新平衡公司將泉州紐班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包括合理開支8萬元在內的損失50萬元。
泉州紐班倫公司成立于2007年,經營中使用“紐巴倫”作為店招,銷售其生產的運動鞋。泉州紐班倫公司在原審判決后,取得了第4236766號商標注冊證,依法享有在第25類鞋、運動鞋、足球鞋等商品上使用“ ”商標標識的權利,故紐班倫公司認為,其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 ”商標標識的行為,不構成對新平衡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紐班倫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應當知道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紐班倫公司仍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與新平衡公司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近似標識,客觀上亦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且紐班倫公司對其"N圖形"標識的使用超出了其所主張的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所核定的使用范圍。故紐班倫公司的上述行為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對新平衡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紐班倫公司應當就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據此判決紐班倫公司停止對新平衡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綜合考量新平衡公司的商譽,紐班倫公司的主觀惡意、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新平衡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紐班倫公司賠償新平衡公司包括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480,000元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二審維持原判。
承辦該起案件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何淵法官告訴記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則是指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裝潢。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他人對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模仿,而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從而損害競爭對手。
新平衡公司主張的“‘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紐班倫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應當知道“‘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紐班倫公司仍在其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標識,客觀上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紐班倫公司的上述行為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紐班倫公司應當就此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紐班倫公司在本案中以其系合法使用注冊商標相抗辯。但涉案新平衡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權利形成時間早于紐班倫公司注冊商標的形成時間。紐班倫公司即使需在運動鞋兩側的特定位置使用注冊商標,亦應當充分考慮到與新平衡公司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相似性,在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的情況下,應采取附加區別性標識的方法使用注冊商標,對已經在先形成的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利予以避讓,以避免相關消費者的混淆。(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