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履銷售糾紛再度升級 退貨無門消費者上訴
【-滾動快訊】2月28日,西寧市民沙先生向西海都市報反映,去年12月,他花了七百多元購買了一雙耐克運動鞋。可沒想到只穿了兩個月,其中一只鞋子的鞋幫就裂開了一個約兩厘米長的口子。他找到商家要退貨或換貨,但商家說,他的鞋子已經穿了兩個月,不能退換,只能維修。
當天下午,記者見到沙先生,從他購買鞋子的票據上看,鞋子的購買日期是2011年12月20日,鞋子的價格為769元。沙先生認為,七百多元的鞋子才穿了兩個月就破了,應該是質量問題,商家應該給他退貨或者換貨。沙先生的說法有道理嗎?2月29日,記者就此事咨詢了省消費者協會辦公室主任李勇平。他說,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為包退期,鞋子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經營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至15日內為包換期,鞋子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超過15日,但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包修責任,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因此,沙先生可以要求商家免費為他修理鞋子,但不能退貨或換貨。(-最專業最權威的鞋業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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