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連線鞋企員工為何跳槽拒簽合同
【-行業新聞】據《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未簽訂合同的阿隆(化名)憑此向單位索雙倍工資。結果卻一波三折,仲裁庭和一審法院,均要求單位支付阿隆的另一倍工資,而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卻判他敗訴,敗訴理由之一是,阿隆自身不愿簽勞動合同。自己不簽合同,反索要雙倍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泉州首起案件。
案情
離職之后
索雙倍工資補償
事情還得從2010年6月17日說起。那天,阿隆受聘于泉州一擔任行政主管職務。剛開始,阿隆的月薪為3500元,2011年3月起,他的工資漲到3660元。
2011年6月18日下午起,也就是阿隆在這家公司工作剛滿一年的次日,他就離開了公司。6天后,阿隆向豐澤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86620元、將未繳納的社保費折現4980元支付給他,并支付6月份工資1900余元。
原來,他在公司一年里,公司和他并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為此付出代價,支付雙倍工資。
仲裁
未簽合同
賠近4萬元付社保費
仲裁很快下達,公司應支付阿隆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38500元及2011年6月所欠工資1866元,合計4萬多元;公司應依法為阿隆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一審
社保費已入工資免付
仍須支付雙薪
公司對此有一肚子冤屈,遂向豐澤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無需支付阿隆另一倍工資38500元及補繳社會保險費。
為了打贏官司,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兩份重要證據:一是阿隆入職時的應聘登記表,登記表的審核意見一欄中,公司單位負責人注明“已告知(阿隆)工資中含社保,他想自行到社保公司交”;二是阿隆的一份工資表,工資表顯示他的工資包括企業和個人分別應繳納的社保費。公司因此認為,公司無需再為阿隆補繳所謂的社會保險費。
豐澤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阿隆于6月17日到公司上班起至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時止,公司均未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另一倍工資,共11個月計38980元,并支付6月份尚未發放的工資。同時,所發的工資已包含社保費,公司無需再為他補繳。
終審
員工不愿簽合同
不能獲賠償
雖然一審判決不要補繳社保費,公司對這個結果不滿意,遂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這次,公司方面拋出了一份重磅的證據——阿隆與公司簽訂的《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申明》。對這份證據,公司說,阿隆入職當日,公司就向他發了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但他不簽訂,給出的理由是,現在需要用工的公司很多,選擇空間大,他若簽訂《勞動合同》會受約束,遂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這份《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申明》中明確提到了:自愿不簽訂合同、放棄要求雙倍工資、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利及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阿隆的所為,在公司看來,那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屬欺詐、碰瓷行為”。
中級法院認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公司無需支付給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日前,中院終審判決阿隆敗訴,公司無需支付阿隆的另一倍工資。
□庭外連線
工人不肯簽合同
為方便跳槽
“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阿隆并非個例。”泉州市勞動部門相關負責人透露,一些勞動者為了免受《勞動合同》的約束,主動不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我們也接到一些公司的類似反映,他們還向我們咨詢該如何辦”。
針對阿隆告公司一案,該負責人評價認為,這體現了一名勞動者的誠信問題。“既然你都放棄了簽勞動合同的權利,反過來還要人家給雙倍工資,這樣就說不過去了。”
記者采訪了多名不想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人,他們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就業選擇的機會多,個別工人抱著“吃著碗里的,看著鍋外”的心理,只要別的公司給出更高的酬金,就跳槽了;
二是在繳納社保這塊,有工人不愿意讓企業代交,在他們看來,這些社會保險手續規章制度嚴格,對工人來說,在這家公司辦了,若到另外公司工作,辦理變更手續很是麻煩,因此有的工人更愿意公司能給折現。(-最專業最權威的鞋業資訊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