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銷員工仍可起訴討薪
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小陳打來的咨詢電話,小陳所在的單位近期正在著手轉讓單位的辦公場所,據“小道消息”,單位正著手辦理注銷手續。
自小陳到單位工作以來,單位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未上社會保險,還欠小陳3個月的工資未發,小陳擔心單位注銷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于是,打電話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詢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中心工作人員給出了小陳如下答復:
首先,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程序不得辦理注銷手續,小陳單位在辦理注銷手續之前應當進行清算,未經清算不得注銷,所以,小陳應當密切關注單位是否進行了清算,如果進行了清算,則可以在單位清算期間向單位申請主張要回工資;如果未申請注銷,則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勞動合同、工資及社會保險的問題,若協商不成,則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其次,如果單位未經清算就注銷的,是違法行為,小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注銷,公司的投資人即股東是適格的被告,本案中小陳可以以該公司的股東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