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庭審現場 見證鞋商標爭論三大焦點
【中國鞋網-滾動快訊】昨日庭上,原被告雙方圍繞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侵犯姓名權、是否侵犯肖像權等三大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辯稱:姚明不是經營者
原告方認為被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詳細列舉其表現形式,而被告方則辯稱,原告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經營者,缺乏提起不正當競爭的主體資格。
原告方提出,被告在商業活動中進行了引人誤認的宣傳,比如在其生產的商品外包裝上標稱“上海東方籃球俱樂部指定運動裝備”,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三O三工廠字樣,在簡介中宣傳與香港姚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謀姚明品牌發展等。
被告辯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姚明不屬于這個范疇。而且該法所指的不正當競爭,還要存在損害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顯然,原告方適用法律不當。即使被告存在擅自使用原告姓名行為,也應依據《商標法》或《產品質量法》來進行調整。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姚明作為一個家喻戶曉的體育明星,其經營性行為包括勞務合同和商業代言,尤其是很多被代言企業在相關商業活動中廣泛使用了姚明的姓名和肖像。盡管是自然人,姚明已完全擁有經營者的實質,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是否侵犯姓名權
被告辯稱:武漢也有叫姚明的
原告指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姚明簽名,以及姚明的名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與姚明有某種關聯。而事實上,這種關聯根本不存在。
自2002年登陸NBA后,姚明的影響力與日俱增。特別是2008年北京奧運會,姚明作為中國體育代表團旗手,成為萬眾矚目的人物。被告在2009年成立后,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其卻在經營行為中處處與姚明搭靠,使用姚明的姓名,聘請與姚明有一定關系的人等,這些行為都是為了造成一個迷象,即被告與姚明存在某種關聯。這種引人誤解的行為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辯稱,對姓名權的保護應限定在合理范圍,在武漢,也有一些名叫姚明的人。不能因為姚明是體育明星,就不讓其他人使用這個名字。
是否侵犯肖像權
被告辯稱:圖像模糊不侵權
原告代理人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生產商品、宣傳冊、網站上使用了姚明肖像,其行為覆蓋全國,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被告答辯稱,其生產的運動鞋上使用的是個手持籃球的短發運動員圖像,該圖像面目模糊、五官不清,也沒有休斯敦火箭隊或上海東方隊的隊服標志,沒有姚明專用球衣號碼,因此不能判定侵犯姚明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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