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鞋出問題半年后投訴難退貨
【中國鞋網-滾動快訊】近日,消費者方小姐向市消委會投訴稱,今年5月1日,方小姐購買了一雙皮鞋,不到1個月因質量問題換了一雙,又不到一個月出現了同樣的問題,找商家要求退款遭拒,商家說換過的鞋子不管了。但是由于錯過了相關規定的售后服務期限,方小姐退貨訴求難以得到支持。
就這樣,鞋子問題一直拖著得不到解決,時至11月中旬,方小姐才把有問關購鞋的糾紛投訴至消委會,希望能得到解決。
對此,廣東尚寬律師事務所律師鄧云龍指出,鞋店以“換過的鞋子就不管”的說法,拒絕售后服務,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商業企業鞋類、箱包類商品服務技術規范》的規定,是參照國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即《三包規定》)的條款制定的。
“根據《三包規定》,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鄧云龍指出,更換了的鞋子,享有同樣的售后服務,同樣按相關規定執行,商家無權拒絕,履行自己應盡的質量保障義務。
那么,根據標準,方小姐的鞋子糾紛能否得到有效解決?
對此,市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稱,據方小姐提供的《銷售單》顯示,5月30日換了一雙新鞋子,新鞋子的售后服務期限重新計算。據方小姐反映,換了的鞋子不到一個月又壞了,推算鞋子出現問題應該發生在6月份,當時要求退款遭拒后,但問題一直拖到現在才投訴。
“目前已無法舉證換鞋后又發現質量問題的時間,消委會只認可接到投訴的時間。”鄧國平表示,廣東省質監局制定并實施了《商業企業鞋類、箱包類商品服務技術規范》的地方標準,規定鞋類、箱包類商品的售后服務期限至少為30天。從這個情況來看,方小姐就錯過了“7天包退,至少服務期限為30天”的標準規定時效,所以難以支持方小姐退貨的訴求,除非商家承認方小姐所說的事實。
對此,市消委會發布消費提醒,發生消費糾紛時,維護現場狀態和保存證據十分重要。此外,千萬別錯過了“7天包退,至少服務期限為30天”的標準規定,否則相關權益就得不到很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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